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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跳单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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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跳单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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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跳单”主要指的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后,委托人绕开中介自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使得中介虽然提供了中介服务但是并未获得应有的报酬。

有些人可能觉得绕过中介,直接和房主谈顶多算“道德问题”,其实并不是。买卖双方“跳单”的行为,是不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成果、有悖于诚实守信原则的违约行为。

跳单行为本身是可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大家想节省开支可以从其它方面入手,比如跟中介谈判降低中介费或想办法谈低房屋价格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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