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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合同款投资款,能否要求资金占用费?合同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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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合同款投资款,能否要求资金占用费?合同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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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被拖欠合同款投资款,能否要求资金占用费?合同官司专业律师

戴允丝律师联系方式134-16318-024(微信同号)

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咨询:广州被拖欠合同款投资款,能否要求资金占用费?

戴允丝律师解答:可以,资金占用费”这个概念,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资金占用费作为利息出现的情形,且资金占用费系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具体可以参考以下案例,被告拖欠原告的投资款迟迟不支付完毕,法院判决被告需支付资金占用费

【案例介绍】

本院认为,谢某与某公司订立的《红利股份投资协议》、《某广告利益股份投资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故均为有效合同。

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某公司确认应支付谢某款项合计187816.14元,但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给谢某,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谢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47971.14元(187816.14元-3984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费。谢某要求某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该标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谢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费,本院仅支持某公司支付谢某自双方对账之日即2020年11月27日起的资金占用费。

款项147971.14元,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某公司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谢某资金占用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147971.14元;

二、被告长沙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资金占用费(以款项147971.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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