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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解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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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解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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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保全的方法: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的方法是:

1、争取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按《民事诉讼法》,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按《民事诉讼法》,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

3、自觉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如果保全措施是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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