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1年2月5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就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审批、盘活利用和建房管理作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那么,新规中究竟有哪些值得农民朋友们高度重视的内容呢?每户村民的宅基地面积又被控制在一个怎样的范围内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新规和实践中的问题为大家做一番梳理。
【面积控制标准:134、167和200平方米】
《管理办法》第7条指出,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就实践中的情况而言,许多地区已是多年不审批新的宅基地了,存量的宅基地面积很容易就会超过上述标准。
(请注意,此前的老标准并没有比这个大多少,有的甚至完全一样)
这样一来,“一户多宅”和“超占面积”的部分如何处置就始终是一个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大问题。
从河南省目前已经启动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付费有偿使用改革试点来看,这部分宅基地上房屋所面临的就是这两种处理之一:要么村民自愿将多出来的部分交还给村集体,村集体给予一定的补偿;
要么就得按年度交费。否则,就会在确权登记中遇到麻烦。
对于个别面积超标严重的“超大型宅基地”,则可能因相关管理新规的执行而面临一系列纠纷,农民朋友如有需要别忘了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建房层数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层】
《管理办法》第7条进一步规定,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
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在明律师代理过的案件中曾出现过在农村宅基地上自建超过5层甚至更高建筑的情形,这类房屋在合法性上将可能存在严重风险。
尤其是在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尽管相当一部分历史遗留下来的农村房屋都没有取得这个证),其在面临征收拆迁、拆违整治时的风险将会更大。
无论如何,在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上房屋时,大家一定要绷紧“层数有限制”这根弦,切勿继续未经批准在村里盖高楼了。
【宅基地申请审批:需获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以往有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建房并不需要获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针对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对近一两年的新建房屋乃至于今后建造的房屋来说,再没证可就说不过去了。
《管理办法》中对宅基地申请审批的流程大致规定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3.村级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
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
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4.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政府明确的机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
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
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5.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
上述申请审批流程非常具体明确,且在附件中有相关表格可供操作执行,大家一定要多看几遍,认真领会,不懂的及时向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咨询。
【建房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确权登记颁证】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房屋也需要竣工验收,是的,你没有看错。《管理办法》中对此有如下规定:
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
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简言之,即便村民依据新规获批了宅基地,也不能由着性子在上面自建房屋。通不过竣工验收你就将无法办理确权登记,费尽千辛万苦盖出来的房子也就依然涉嫌违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随着2020版《土地管理法》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施行,以往杂乱无序的农村土地管理状况将有望得到相当程度的改观。
很多以前没人管、没人批,建不建得成看胆子够不够大的事情如今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了。这就要求我们及时转变思想认识,在批地、建房过程中牢固树立法治、规则意识,确保自己的宅基地上房屋合法建造、合法使用。
也只有这样,在征地拆迁、宅基地盘活利用中我们的收益才能得到保障,查处、拆除违建的糟心事才不会和我们发生关系。(王小明/文)
2021年02月0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那么具体的新规有哪些呢?1.需要翻建房屋的,要带上相关的房产资料以及房屋翻建的申请书面文件去到相关部门进行报备;2.需要翻建房屋的,其中相关房产证件缺失的,那么就尽可能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的材资料来证明,一样是需要去相关部门进行报备;3.如果需要翻建房屋但房产相关的资料证明都没有的情况,那么就需要相关部门重新认证,通过后才能进行申报。另外,每个地区的规定可能有些许差别,所以农民朋友在建房的之前
?案例索引:陈某诉北京杨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设施案【(2020)京0113行初394号】?裁判要旨:1.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取得规划许可。但是,基于村民住宅用于满足村民基本生活需要这一特殊性,行政法规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应责令相对人补办手续。这一制度设计考虑了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重用地审批,轻规划审批”的历史沿革、实践情况,因此,意义重大。2.与一般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不同,村民在取得《
在国有土地上自建住房是否可以办理不动产证已评估交清税费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即你们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每层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没有交清相关的费用那就不能进行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缴交什么费用(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一、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可以赠与吗可以赠与,但是赠与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有限制。农村房屋赠与首先要确认农村房屋的产权状况,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只有一个产权人的信息,所以要通过审批表确认当时建房时的立基人信息。农村土地向来都是属于集体性质的,赠与集体土地的条件要求有:1、农村集体土地赠与必须经过公证部门办理赠与公证,集体土地赠与的生效以办理集体土地过户登记手续为标志;2、所赠农村集体土地必
产假有工资拿。用人单位在职工休产假期间应当正常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平均工资时用人单位需要进行差额补齐,高于平均工资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产假工资。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你好,仅参考。延期缴纳工会经费会产生滞纳金,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从法律依据上来讲,工会没有权利强制你公司缴纳工会经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要缴纳这个工会经费,工会工作人员也要先去你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职工表决,过半赞成成立工会才可以。当然,也不能杜绝个别地方乱收费现象。一般来说为了做到及时、全部收齐行政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会每月最迟于十五日以前督促完成工会经费的拨交工作,并按
你好,故意伤害严重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刚贴条的违停车辆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进行撤销,但是撤销的前提是对违规停车的地点和交警在执法时的尺度有一些质疑的,可以通过到交警大队中申请行政复议来解决,但是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
【原则上可以执行】根据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凡是被执行人财产性权益都应该能被强制执行。农村宅基地虽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使用权归村民个人,那么被执行人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财产性权利当然归属于被执行人,可以成为被执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明确了上
农村房屋翻建一般不需要办理手续,但在未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翻建的房屋必须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同时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什么宅基地可进行交易一些外出务工的农户因在外发展已经定居城市,手中的宅基地可进行出租,入股,交易等。1、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2、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尽管农村宅基地管理历来就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但是,经过长时间的试点和探索
对于你提出的农村宅基地上建二层楼是否违法呢?我的回答是:各地对这方面的规定都不一样,有些地方要求拿到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书、而有些地方只需要村委签字同意,有些地方则只需是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即可,建议你可以参考下附近邻居的做法,一般情况下,建二层是没有问题的 1、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需要经过当地城乡规划部门进行规划,然后,再逐级报请乡镇政府、县级政府审批 2、未经当地规划部门规划许可的,属于
现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翻建是需要申请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国家和各地政府对于建房的面积、高度等都是有一定标准的,盖房子的时候必须要在规定的面积之内建造,不能超占。但不少农民朋友在建房子多是私自乱建,对于超占和高出楼层、高度的情况比较严重,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现在规定房子不能随便翻建,必须要通过手续审批。2.私自进行翻建可能会增加危险系数,如果是建造别墅、单元楼之类的必须有专业队伍的设计和施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计算公式: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最高法判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因他人翻建而当然属于翻建者所有! 【裁判要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房屋所有权一般要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即便涉案房屋由他人出资翻建,也不能当然属于翻建者所有。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14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
通常情况下,出现自建房纠纷时,我们有三种维权方式,一是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相关协议;二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调解处理,三是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土地房屋确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甲方自建一住房,现决定将五楼产权出让给乙方,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该住房建筑面积132平方米产权出让总金额为肆万元整,协议签定时乙方付给甲方预定金叁万元整,甲方在办理产权后,乙方付清退后房款壹万元整。2、房屋配套设施及费用负担办法,甲方负责房产证办理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办理,契税由甲方负责。若乙方需办理土地分割证,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电表、水表、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现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翻建是需要申请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国家和各地政府对于建房的面积、高度等都是有一定标准的,盖房子的时候必须要在规定的面积之内建造,不能超占。但不少农民朋友在建房子多是私自乱建,对于超占和高出楼层、高度的情况比较严重,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现在规定房子不能随便翻建,必须要通过手续审批。2.私自进行翻建可能会增加危险系数,如果是建造别墅
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