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一种类型是,婚前一方付首付,通过按揭贷款买房,婚后继续还贷款,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如何进行房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法理研究:
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的房子,实际上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一方婚前首付以及独自偿还贷款,因为发生在婚前,因此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另一部分是婚后还贷部分,发生在婚后,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无论是哪一方实际还贷,都视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因此这一部分理应视为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婚后未购房的一方以还贷款的方式参与了房产的投资,无论从婚姻法角度,还是物权法角度,都应当享有一定比例的房屋产权。
根据民法理论,共同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婚后还贷部分当然是共同共有,婚前首付部分是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即按份共有来分割,既照顾到未购房一方共同还贷的投入,又不会损害婚前购房一方的利益,这就是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法理依据。
举例说明,假设男方婚前购房房产,男方首付30万元并支付贷款及利息30万元,后与女方结婚,婚内还贷款及利息20万元,离婚时房产升值到200万元,尚有20万元贷款及利息未偿还。
那么在离婚诉讼时,法官应将该房产判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继续偿还,但是男方应向女方支付补偿金,计算方法如下:
1、购买房产总成本(注意:并非当时的购买价,应包括贷款利息部分)=30+30+20+20=100万元。
2、婚后共同还贷20万元,无论谁实际支付,都视为夫妻共同支付,即一方支付10万元。
3、男方支付=30+30+10+20=90万元,其中20万元是尚未支付的部分,法院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实际支付。
4、女方支付=10万元。
5、因此,男方投资比例为90/100=90%,女方投资比例为10%。
6、离婚时房产价值为200万元,女方应获得20万元的补偿。
女方实际支出的还贷款是10万元,获得的补偿却是20万元,多出的10万元就是房产增值部分的收益。
二、判例研究:
《马璟与马刚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案件事实,争议房屋总价为147142元,其中马某乙婚前首付38142元,婚后还贷及利息共计138943.19元(包含一次性还贷78909.15元),实际总房款合计177085.19元,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结论为330909元,故,房屋增值部分为153823.81元(330909元-177085.19元),婚后还贷占实际总房款的比例为78%(138943.19元÷177085.19元),则因婚后还贷供分割之房屋增值部分为78%×153823.81元=119982.57元。
原审法院判决该房产归马某乙所有,马某乙向马某甲支付71477元补偿款(考虑到马某乙在婚姻中的过错,法院酌定马某甲分得60%,马某乙分得40%)。
再审法院维持此项判决。
该判例中,马某乙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法院考虑到马某乙在婚姻中的过错,直接在房产升值部分给予马某甲多分。
如果按照本文前面讲的办法计算,不考虑婚姻过错,两人平分
马某乙支付=38142+138943.19*50%=107.613.6元,占总成本比例为60.77%
马某甲支付=138943.19*50%=69471.6元,占总成本比例为39.23%
马某甲获得补偿款=39.23%*330909=129815.6元
可见,即使法院照顾无过错方,在房产升值款部分予以多分(7万多元),仍不及按照本文讲述的方法按照双方投资比例在现房价基础上均分的款项12.9万元多。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
原来本案中一次性还贷78909.15元部分,是马某乙向第三人借款,法院认定为马某乙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没有判决马某甲对这7万多元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也未对婚后还贷部分进行分割。
但是笔者认为,婚后还贷中138943.19-78909.15=60034元,是马某乙用现金和公积金偿还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偿还,6万元这一部分也应当分割,对马某甲进行补偿。
法院判决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存在一定的优化空间,能否为马某甲争取到这部分的补偿,需要代理律师的努力。
1、夫妻双方在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共同取得房产,该房屋是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应该作为平等分割。2、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归登记方所有,还贷部分需要进行财产分割。3、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房贷,并且房子存在增值,那么除了共同分割的部分,房产归属人还根据情况对另一方合理的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1、夫妻双方在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共同取得房产,该房屋是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应该作为平等分割。2、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归登记方所有,还贷部分需要进行财产分割。3、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房贷,并且房子存在增值,那么除了共同分割的部分,房产归属人还根据情况对另一方合理的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一、婚后买的房子在离婚时怎么分,看看你是哪一种情况1、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根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么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
第一,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第二,如果子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或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三,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
第一,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第二,如果子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或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三,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
第一,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第二,如果子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或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三,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
第一,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第二,如果子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或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三,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律师解读: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两层意思,其中第一层意思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问题,第二
你是男方还是女方?房产可以算为共同财产。首付要看具体出首付时的约定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被很多朋友问过这个问题,而且来问的朋友无一例外地都持有同一种观点:“加名字也没用,因为房子是对方全款买的,所以就算加了我的名字也还是对方的。”每次听到这个观点,我都感到很诧异,这个观点到底是从哪里传来的呢?在一一解答过很多朋友后,也是在网上看到很多人也持我朋友这种观点后,我终于按捺不住决定写一篇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仅供大家参考借鉴。本文仅探讨“在房屋由一方全款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婚
婚前男方首付买房房产证写俩人名字离婚了怎么分按照共同财产分配,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一般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对于这种情形,不管另一方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他(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
1、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时的分割:“婚后加名”属于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首先应当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配,法院一般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
结婚前由于丈母娘的要求,男方在婚前贷款购房,婚后父母也参与还贷的情况比较多见。而一旦离婚就会产生争议,该房产应该如何分割?为便于理解,以下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进行剖析(考虑行文简洁,我们对判决书进行了必要的删减和改写、所涉人物均为化名)。郭某与黄某在婚前在上海某区购买了一处房产,首付由郭某支付,房产登记在郭某名下。由于婚后由于黄某一直是家庭主妇,所以一直由郭某用自己的收入还贷。另外,郭某的父亲老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1、婚后房子离婚分割,首先由男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2、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3、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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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一般归登记方所有,但是需要偿还另一方所支付的价款。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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