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2021年7月第一版)。
【条文】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一方当事人婚前出资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置,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问题的规定。
【条文理解】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
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有不妥。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不动产登记由一方完成或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缺乏依据。
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必须慎重把握。
一、本条规定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房屋纠纷时需要注意,本条规定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有一个隐含条件,就是夫妻双方实行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在约定财产制情形下,双方财产各自分开,基本不存在本条规定的贷款房屋如何判定所有权以及如何补偿的问题。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后,意味着购房的意思表示发生在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符合本条适用的情形。
(二)首付款由签订合同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
首付款作为购房时第一次支付的款项,根据相关规定最低比例约在20%,在房价高企的如今,首付款也是一笔不小的金钱投入。
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房屋中相应的价值部分不可避免地带有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从现实来看,多年来房价持续呈现上涨走势,首付款在房屋价值中对应部分的款项金额也在慢慢扩大。
这种带有个人财产性质的权益,人民法院必须给予保护。假如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签订在婚前,但首付款是由男女双方共同分担支付,就不符合本条所规定的“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的条件。
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有观点认为可参照本条第2款规定,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将另一方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向对方补偿。
(三)婚后还贷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成立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也不排除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保留有一部分个人财产,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个人财产的情况。
如住房贷款的偿还一部分或全部使用的是个人财产,就不能认为购房款包含夫妻共同的投入,也就排除了房屋的一部或全部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当然,在审判实践中,还贷使用的是否是个人财产,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方能认定。一般而言,认定是否满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应当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方面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另一方面,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案涉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的约定,如双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对案涉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约定,或偿还贷款使用的确是个人财产,则排除本条规定的适用。
(四)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房屋的购买满足前三个条件,一方为结婚于婚前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房,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一方将房屋赠与另一方的,就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本条。
而不动产登记的时间是在婚前或婚后,不影响本条的适用。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婚前签订,即意味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发生于婚前,与另一方无关。
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如果不动产所有权是在婚后取得,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转化论”的观点。
我们认为该观点不妥,夫妻之间并非简单的合作关系或者单纯的经济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体现的是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不仅延续了家庭财产共有的传统,也反映了夫妻同甘共苦,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家庭伦理。
婚姻家庭法维护的不仅是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并且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密切相关。不动产物权归属并不因不动产登记时间或另一方参与了贷款偿还就发生改变。
二、房屋的处理以双方协议为先
自愿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主体得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置分割属双方私人事务,尤需坚持自愿原则。
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由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给出方案,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当是最好的办法。
因此,本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只有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才需介入,按照本解释建立的规则进行判决。
本条第2款表述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这里需要注意,本条规定的是对一方婚前签订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处理方式之一,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处理时,并非必须采取本条规定的方式,将房屋判归登记一方,也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特殊情况下,不排除将此类房屋判归非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并由其偿还剩余贷款的可能。
对于如何给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补偿的问题,除房屋原购房款部分的价值外,取得产权的一方还应当向另一方补偿房屋的增值,而不能仅给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款项的一半。
首先要确定房屋的价值,夫妻双方能够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的,补偿数额的计算以双方认可的数额为基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案涉房屋的价值。
本条规定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可以用公式表示为: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举例说明,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积是80平方米。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则利息总计为603452.87元。
还款总额1443452.87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
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1803452.87元(120万元+6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为36万元÷1803452.87元×100%≈19.96%,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4元(6014.39元×36),占房价款的12%(216518.04元÷1803452.87元×100%)。
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50%)。剩余贷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购房一方继续偿还。
本条规定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给另一方更多补偿或将房屋判归并非首付款支付方所有。如果房屋离婚时子女两岁,需要随女方生活,女方另有居住房屋但经济困难,则首先考虑在分割上述房屋时,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分割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给女方多分。
如果结合案件事实认为将该部分全部分给女方才足以体现上述原则,也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离婚时非首付款支付一方没有住处,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和第1090条规定,判决一方给予帮助,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保障没有住处一方的生存权利。
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充分了解贷款归还情况,按揭贷款是将所购房屋设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作为贷款人偿还贷款的担保。
一般而言,还贷义务与房屋所有权应当归于同一当事人。否则,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极可能导致贷款人拒绝还款,房屋最终可能被银行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实现债权,反而损害了取得房屋产权一方的利益。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一些当事人双方均为再婚者的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于前一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通过所在单位签订预售房合同或者登记参与房改,购买房改房,在购房时享受本人与前一配偶的工龄优惠,但直至原配偶死亡后,该当事人再婚前才正式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的,因所购房屋系房改房,购房款的绝大部分为此当事人与原配偶工龄优惠,因此,不宜适用本条判决房屋的归属。
2.在决定将符合本条规定的房屋判决归非婚前按揭贷款购房一方所有时,务必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判决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将购房者所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及夫妻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所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向另一方支付补偿;
二是妥善处理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一般应当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继续还贷的义务。
3.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应当掌握下列基本情况:(1)案涉房屋购买时的价款;(2)首付款及其在购房全款中的比例;(3)按揭贷款数额及其利息数额;
(4)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累计数额(包括利息)及其占全部房款和利息的比例;(5)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利息的数额。
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产权归属,然后确定取得产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的数额。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仍然要贯彻《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
4.如果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婚前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而非购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者的配偶所有,令其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
5.如果婚前购房的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而另一方当事人有此能力,则为了避免案涉房屋被银行行使抵押权,另一方要求取得所有权并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登记结婚,只是同居,即使购房的情况类似,也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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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前一方付完首付,结婚后夫妻两人一起还贷的情况下,房子的产权一般是归首付一方所有的。 可能有很多人会觉得不理解,虽然首付是一方婚前付的,但是婚后两人一起还贷,这对于还贷的另一方是否有些不公平。在这一问题上,《民法典》有相应的解释,如果夫妻二人感情破裂,最后以离婚收尾,对于婚后二人一起还贷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会进行分割。 有人说婚后是我一个人还的贷款和对方无关,这里说明一下,
不可以加。 办理加名字手续,前提;住房贷款还清。无抵押,手里有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使用证。以及你俩结婚证。办理流程是: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
一男方婚前买房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果离婚双方协议处理房产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二要是房产证是两人的名字,房子按婚姻共同财产分割。一人一半。你的这种情况看第一条,离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房屋产权属于你,还贷要是你父母还,和女方一点关系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子怎么分割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注意: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一方无权擅自处置或顶账。在房屋财产分割方面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婚前买房,名字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污一方无权分割;②婚前买房,婚前或者婚后加上另一方姓名,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③婚后买房,即使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④无论婚前还是婚后买房,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
1、可以加。如果能在还完贷款后再加名字,那手续就很简单走正常的加名过户手续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房管所办理,带上个人身份证,及其产权证,结婚证。2、如果短期内不打算还款,那么首先要到贷款银行开证明,表示银行同意增加配偶为产权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请加名。
【法律意见】属于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婚后父母出首付买房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父母出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或者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的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父母还贷,并且明确表示该房子只给夫妻一方所有的,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一种类型是,婚前一方付首付,通过按揭贷款买房,婚后继续还贷款,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如何进行房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
1、夫妻双方在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共同取得房产,该房屋是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应该作为平等分割。2、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归登记方所有,还贷部分需要进行财产分割。3、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房贷,并且房子存在增值,那么除了共同分割的部分,房产归属人还根据情况对另一方合理的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1、夫妻双方在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共同取得房产,该房屋是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应该作为平等分割。2、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归登记方所有,还贷部分需要进行财产分割。3、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房贷,并且房子存在增值,那么除了共同分割的部分,房产归属人还根据情况对另一方合理的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婚后父母出首付买房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父母出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或者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的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父母还贷,并且明确表示该房子只给夫妻一方所有的,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1、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2、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可以。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本来属于男方个人,但是婚后加上女方姓名后就变成夫妻共有财产了,倘若离婚,则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
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算夫妻共同财产。被加名字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对该房屋主张所有权。夫妻双方能够就房屋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的按照协议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法院进行房产分割,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对房屋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婚前首付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区分个人出资与共同出资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婚前一方支付首付且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该房产属于支付首付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在婚后共同支付的按揭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
婚前男方首付买房房产证写俩人名字离婚了怎么分按照共同财产分配,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一般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对于这种情形,不管另一方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他(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
1、婚前首付买房离婚这样分配:房子登记的是双方名字并且是夫妻共同还贷的,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各占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分割。如果只登记一方的名字并且一起还贷的,登记在谁的的名下就判给谁,债务也由这一方偿还,然后给另一方补偿。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