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 李堂律师著
随着股权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及股权转让规模的日益扩大,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问题成为关注焦点。股权交易中,税费是重要的交易成本之一。
缴纳税费的高低决定了被收购企业股东可实际取得的转让收益和收购方需实际支付的转让款。因此,税赋承担成为交易双方重点关注的事项。
对于股权交易税费的承担主体及标准,已有多份规范性文件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条文的模糊性和开放性,在实践中适用相关规则时,仍会产生异议。
一、 股权转让需缴税款及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相关规定,纳税(包括取得免税、不征税证明)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必要前提。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个人所得税(20%)和印花税(0.5‰)。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企业所得税(25%)和印花税(0.5‰)。
根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67号文)第12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如转让收入满足以上情形,会被认定为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该规定同时也罗列了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合理的情形,将于下文予以阐述。
二、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纳时应该注意事项
一、清楚股权准让所得包含的内容。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税率为20%计算纳税。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指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个人股权转让或其他终止投资经营情形时取得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通常出现的情况是纳税人误以为股权准让所得仅指股权价格本身,其他非货币形式和相关收入所得无需缴税。
二、在正确的纳税申报地点,及时纳税。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转让方)或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款,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股权交易价格要公允。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不是自由协商的范畴,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无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按净资产或类比法核定交易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低价转让的正当情形,本文在下文予以阐述。
四、低价转让阴阳合同潜藏风险。在实务中,有纳税人为逃避纳税义务,签订低价转让的阴阳合同,这会给股权受让方带来涉税风险。当股权进行再转让时,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税费。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形成了股权转让所得征管链条,阴阳合同会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股权时带来巨大的成本,如严重者,还会承当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关于低价转让股权的合理情形
针对股票交易转让价格是否有限制的问题,要分情况讨论,认清楚企业的性质。例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可以看出,该条规定对交易价格作出了限制。如果股权涉及到国家资产及国民利益,需要谨慎处理。
对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股权交易,税务部门可核准。主要核准方法依据67号文第14条的规定有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及其他合理方法。
其中,净资产核定法是主要方法。税务部门以股权转让收入为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具有正当理由的除外。67号文中第13条规定了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从条文来看,前三项规定内容较为明确,无需赘述。
第四项属于该条文的兜底条款,其内涵外延范畴如何界定,尚无找到相关部门的权威解释,可在实务中遇到相关情形时进一步论证分析。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27号文)中将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列为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之一,但需要明确的是,被收购企业连续多年亏损不属于67号文项下低价转让股权的其他合理情形。
67号文颁布实施之后,并未保留27号文中的该项事由,并对27号文予以废止,可见,67号文对以企业亏损为由低价转让股权的交易是持否定态度的。
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收购常年亏损企业并不必然意味着可以少缴税,至于兜底条款规定的其他合理情形还待相关机关进行权威解释。
股权交易的税务处理涉及众多因素,随着政府部门信息交换日趋制度化、税务机关信息收集能力不断提升,传统的“税务筹划”(例如阴阳合同和虚假评估等)的生存空间势必将进一步被压缩,这种趋势下,税务筹划难度加大,欲使税务处理的方案实现落地,必须综合考虑法律和税务等因素进行分析决策。
1、在不考虑社保的情况下,员工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在超过3500元的部分中,前1500元按照3%扣税,那么计算:4300-3500=800元
税收法中个人所得税是什么意思一、税收法中个人所得税是什么意思?1、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2、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
一、股权激励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的1、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
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而取得的所得是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无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激励对象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在取得时并不能给其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对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个人所得税以房屋租赁所得计税。房屋租赁所得等于租金收入减去合理的费用。费用包括:1、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租金收入的20%;2、按有关规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可据实扣除;3、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间的房屋维修费用,凭税务机关认定的票据可以据实扣除,维修费用较高的可分期扣除,但每月最高不能超过800元。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房
1、工资、薪金中,个人所得税不征税项目的是: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2、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从用人单位处获得的收入,通常都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公报销等费用一般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但通常包括在工资里。
一、民法典中个人所得税抚养子女是否在扣除范围民法典对个人所得税抚养子女是否在扣除范围没有规定。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子女抚养产生的教育费,可以用个税专项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
应税改组合并对于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方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在同一控制下的应税改组合并中,按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方应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计量各项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但按税法规定,在应税改组合并中应以各项取得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计税
以下就是车补如何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回答。公务用车改革后,各级党政机关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150%。需要强调的是,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务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长途出差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提出具体操作意见如下: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
一、农村费税改革成效显著1.减轻了农民负担。以安徽省蚌埠市为例,农民人均负担86.92元,较改革前的102.13元减少15.21元;亩均负扭48.69元,较改革前的57.21减少8.52元。2.规范了税征行为。调查中基层干部反映,税费改革前,乡村干部催交“三提五统”精疲力竭,工作难度大,工作效率低。税费改革后,由于农业税的征收的性质的强制性、办法的公开性,程序的易操作性,主体的明确性,,有利于克服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股权转让的受让者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受让者自称不知道其增值多少,是否就可以不履行义务?转让者和受让者双方签订协议,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责(本身受让方已扣除税费后支付给转让方的),而受让方没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那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来负担?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应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
1、个人平价转让股权需要进行交纳个人所得税。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规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7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第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对于有价证券,是指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那么,什么是合理费用?法律没
一、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明确,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办理过任何登记手续,该怎么办?答:扣缴义务人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既没有办理过税务登记也未办理过扣缴义务人登记的,应先按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为做好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曾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经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抵免年限的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
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何计算{(总工资)-(五险一金)-(免征额)}X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以总工资5105元为例,五险一金105为例{5105-105-3500}X0.03-0=45元工资:即初始收入(合同上所写的收入)。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属于五险一金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算在这里)。起征点:自2011年起,起征点由2000元上调至3500元。税率:由3%上
股权转让是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企业控制权结构调整、实现个人财富增加的重要手段,其在商业实践中也不断涌现出新形式。股权转让所涉税务问题亦是税务稽查惯常性的工作重点,但因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散见于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函、通知、批复等文件中,对市场主体尤其是个人来讲,很难厘清个中关系。因此,股权转让税收系列文章旨在梳理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厘清股权转让涉税的那些事儿。本文为股权转让税收系列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