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提出具体操作意见如下: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在办理转让住房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前,须按规定向各区县税务机关设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自行申报纳税手续,填报《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产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二)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三)房屋原值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四)住房装修费用发票(原件和全部发票清单);(五)银行贷款利息的结息清单(原件和复印件);(六)转让住房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对转让的住房房地产权证上列明权利人为2人以上(含2人)的,应以每一个权利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转让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银行贷款利息的结息清单据实扣除。
四、对转让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转让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转让现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受理部门缴纳。(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缴纳纳税保证金时,受理部门在对纳税人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信息资料审核无误、准确录入后,开具《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解缴单(以下简称《解缴单,见附件2)。(三)纳税人凭《解缴单到指定开户银行缴纳纳税保证金。受理部门凭加盖银行收讫章的《解缴单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重新购房后,凭房地产权证及购房发票等资料,一次性向收取纳税保证金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纳税保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纳税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的住房,是否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必须在《申报表中如实填列。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纳税人按规定申请减免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受理部门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有关减免手续。具体审理要求和审核程序,按照5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同财政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切实做好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在具体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应及时向市局反映。附件: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
2.《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解缴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财税[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确定财产原值,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是建筑物,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标准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转让股权按照股权增值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代扣代缴并向标的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如何缴纳个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
一、个人住房贷款能否抵消个人所得税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抵,其他商业贷款的利息就不行。具体公式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五险一金-公积金贷款利息-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贷款239000元,期限20年,首套房,最新按揭利率7.05%。当前的还款方式有两种,一是等额本息法,二是等额本金法二、个人所得税是几个点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
个人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转移给受让方。转让专利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行为。那么个人专利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接下来,为大家介绍,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个人专利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提供专利权的使用权、按照特许权使用费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转让专利的所有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为
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风险提示: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
个人房产税的纳税人:以《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为例,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个人房产税怎么计算?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
一、非营利组织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2007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共九条,其中包括提供劳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1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方法是怎样的核定征收税款是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是计算计税基数的,直接对应收入。例如,收入总额100000,按5%核定征收,计算所得税应交所得税=100000*5%*25%哪些企业核定征收,哪些企业定率征收由税务机关决定。一般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7-15 颁布日期:199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优待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2-09-13 颁布日期:1982-09-13 文号:[82]公发[武]12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12-22 颁布日期:2001-12-22 文号:劳社部发[2001]2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04-04 颁布日期:1996-04-04 文号:财社字[1996]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5-09-20 颁布日期:1995-09-20 文号:法计[1995]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2013]229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刑法第六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