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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常见问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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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常见问题详解
1个回答

答:根据以下文件的规定,如果贵单位购买的电脑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的情况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印刷厂自己购买纸张,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二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售已使用过的小轿车,是否需要交增值税?还涉及其他税种吗?

答:(1)是的。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小轿车需要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请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小轿车,取得的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一般纳税人企业支付的用于建造不动产的工程物资,发生的运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5.我企业进口鱼苗,请问现在进口环节增值税还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企业进口鱼苗时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免征。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大型设备的销售及其安装业务,此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工期超过一年。合同约定客户分次支预付工程款。

请问这种情况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开具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贵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设备,因为该设备属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合同约定客户分次向贵公司支付工程款,那么应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并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7.企业本月已收到货款,但客户没要发票,本月是否可以不具开发票,只在申报表中体现先交税,以后月份再开发票?

答:不可以。根据下列规定,企业应该按销售结算的方式,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就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并在开具发票的当月填写增值税申报表,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8.根据文件规定,从2012年起,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具体要求了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的范围。

请问:(1)腌制、泡制的蔬菜是否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2)对于目录未列举的蔬菜,比如:与水生蔬菜中海带、紫菜类似的裙带菜、龙须菜,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2)水生蔬菜中海带和裙带菜属于藻类植物的一种,如果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对外销售,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第52号)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9.我单位属于具有环保设备制作、销售及安装资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签订一笔环保设备的制作、安装及销售合同,客户要求安装工程开具建安发票,设备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么开具发票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答:如果贵单位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情况,并按照规定分别核算的,可以就货物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业劳务开具相应的建安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文件的规定: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10.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80万转为一般纳税人,请问:

(1)80万是含税的收入还是不含税的收入?

(2)“年”指的是1.1-12.31日吗?能举个例子具体说明一下吗?

答:(1)根据下列文件规定,80万元指的是不含税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另外,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您的理解不正确:“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您理解的公历年。贵公司如果从2011年3月份开始算起,那么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指的是到2012年2月份为止算一个周期,如果在这段期间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就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11.企业现在想从中山区迁移到西岗区,原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迁移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要重新申请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企业在迁移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需要重新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12.企业最近签订了一笔销售合同,对方企业要求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给我企业提供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面的年检日期是2005年的,是否能证明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答:根据下列规定,现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已没有年检了,一般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贵公司的情况可以请对方企业提供其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即可证明其是一般纳税人企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13.生产刨花板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同时又是福利企业,请问这两项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企业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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