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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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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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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我国现行法律也对监护权归属的顺位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此,判断代孕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应该以亲子关系认定为基础。

我国现行立法对代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对代孕所生子女的身份也无特别规定,故处理代孕所生子女的身份纠纷只能适用亲子关系认定的一般规则。

我国《婚姻法》中只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规则,除拟制血亲外,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对自然血亲亲子关系的认定同样遵循客观血缘规则,以“分娩者为母亲”为生母身份的确定标准;

生母如在婚姻关系中,则其配偶推定为孩子的父亲。

而在人工生殖技术出现后,自然血亲亲子关系的确认规则受到冲击,人工授精技术使血缘父亲与法律父亲分离,试管婴儿技术使分娩母亲与血缘母亲分离。

如仍采用客观血缘规则确定亲子关系,人工生育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同意原则”成为人工生殖技术介入情况下认定亲子关系的依据。

“同意原则”是指人工生殖技术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对人工生育及其后果所作出的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即只要夫妻双方作出一致的希望成为人工生殖技术出生子女的父母的意思表示,无论精子和卵子的来源如何,也无论是采用何种技术,所生育子女都属于双方的婚生子女。

以此可以推定,在我国暂时对代孕没有明确法律规制的情况下,依据“分娩者为母亲”原则,代孕子女法律意义上的母亲应为孕母,也即分娩者;

又因为代孕协议无效,意愿母亲不能依据委托合同取得母亲身份;即使委托母亲本身是卵子的提供者,也不能基于血缘关系主张母亲身份。

但委托父亲如果同时也是精子的提供者,与代孕子女有血缘关系,对代孕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可依据客观血缘关系和“同意原则”主张父子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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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孕母和意愿父亲之间一般不会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代孕子女当认定为孕母和意愿父亲的非婚生子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拥有同等法律地位。

转自吇吇不卷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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