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要求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调账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物资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调账时,应将"物资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将"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将"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也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开发产品"科目,对于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也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农产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另外,新准则还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对建造承包商专设了"周转材料"科目。
调账时,应将原存货项目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科目。
(五)"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
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另外新准则还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企业应当将上述三类投资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按照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七)"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按照其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部分,将"长期债权投资——面值(或本金)、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自首次执行日改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389"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八)"委托贷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委托贷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九)"应收融资租赁款"、"融资租赁资产"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而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另外对租赁企业专设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
调账时,应将"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收款"科目;一般企业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租赁企业则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调账时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新准则没有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而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和"累计摊销"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专设了"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调账时,应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油气资产除外)、"累计折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已计提的折旧除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除外)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贷方。
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并且按照新准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自"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自"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农业企业应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公益林"科目的余额转入"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将油气资产及其累计折旧金额、减值准备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计入预计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计入"累计折耗"科目,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十一)"商誉"科目
原制度中商誉项目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变。
调账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全额从"无形资产"科目中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商誉"科目;原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首次执行日,还应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则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
(十二)"长期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调账时,企业应计算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同时追溯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科目金额。
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还应将原制度"递-延所得税"科目的余额全额冲销,相应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科目金额。
(十五)"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六)"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
调账时,对于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按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应付短期债券"等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科目;
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十七)"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
新准则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调账时,应将"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十八)"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调账时,应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余额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将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十九)"预计负债"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预计负债"科目,但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调账时,应将"预计负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应计入预计负债,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计入预计负债,并增加资产成本。
(二十)"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和"专项应付款"科目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借款"、"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专项应付
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调账时,应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债券"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一)"实收资本"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调账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二)"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资本公积"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增加。
调账时,应将"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将"资本公积"科目下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十三)"盈余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调账时,应将"盈余公积"科目金额经有关调整后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四)"本年利润"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五)"利润分配"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增加。
调账时,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经有关调整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没有设置"补贴收入"科目。
根据新准则规定,"投资收益"科目除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损益以外,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处置损益,也应通过该科目核算: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除核算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以外,对于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也应通过该科目核算:
"销售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营业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其他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将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的四种形式之一,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法规》(财会字[1995]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正确的做法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处理,下面举例说明: 【例】A公司连年盈利,税务稽查局完成了对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的稽查,共查补所得税900万元。A公司及时补缴了税款,同时进行了以下账务处理: ①借:营业外支出9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00万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00万 贷:银行存款900万 A公司进行年末账务处理(不考虑盈余公积)时, ③借:本年利润90
关于被收购公司如何账务处理,有哪些规定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1、首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和法人变更协议,然后到工商局进行变更。2、原价转让,根据股权的转让协议入账,会计分录。借:实收资本--旧股东。贷:实收资本--新股东。注:转让款可以不通过账面体现,直接给出让方。3、其他会计账面数据不变,继续沿用旧账就行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作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或银存)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2、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帐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次月根据上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应退税额做帐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
一、周转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周转材料报废时,应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 (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通知》(
(1)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由于营业收入的实现与价款结算时间上的不一致,我们应该分开计算 ①在实现营业收入同时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营业收入实现前,价款收取后的。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③预收价款时,待开发完工后再移交使用的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移交使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
认定条件不同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 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帐务处理上区别 (一)在购买商品时,如果
【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
原材料收入的账务处理 1)收到结算凭证的同时将材料验收入库; 2)结算凭证先到、材料后入库; 3)材料先验收入库、结算凭证后到(假入库)。 原材料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本科目可按材料的保管地点(
一、新旧基本准则的差异 新准则对基本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及财务报告目标进行了修改。首先是对适用范围的修改,原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其适用范围包括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新准则调整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次是对于财务报
1、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2、将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用、作固定资产用等 3、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进项税转出是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应作的: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本企业的材料在帐务上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视同销售行为。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6项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视同销售的4种情形:1.会计上规定应作销
一、进货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管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必须与所购货物支付的价款一起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二、销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如果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如果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不管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何种发票,其应纳税额一律按照计税销售额
(一)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股票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2、债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等 (二)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可
在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罚款200元。如果是在其他公路上超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3分,罚款200元,超过50%的,记6分,罚款200元。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
一、集团内部购入存货当期的抵销处理 在内部购销活动中,销售企业在其个别利润表中按集团内部销售价款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计算出售该产品的损益;购买企业则是以支付购货的价款作为存货成本,并在其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商品购销活动实际上相当于一个企业内部物资调拨活动,既不会实现利润,也不会增加商品的价值。因此,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必须将销售方所确认的销售收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后都按照11号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缺少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完整的。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差异,会导致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问题。由于税收政策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规定一直不明确,上市公司无法对于股权激励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完全保证)等。 1.或有事项是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2.或有事项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3.或有事项的结果须由未来事项决定。 或有事项的确认:如果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作为预计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