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房公证未过户 赠与人去世房子归谁2017-10-31
赠与合同中写明,将房子留给女儿,但房子还未过户,老父亲就去世了。这份赠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这套房产究竟该属于谁?
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赠与合同有效。
老林老张夫妇和女儿女婿在天宁区合买了一套商品房,老夫妻一直和女儿一家住在这套房中。2006年12月6日,老夫妻怕百年后起纷争,便和女儿夫妇在常州公证处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老林、老张夫妻自愿将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女儿女婿所有;
老林、老张夫妇与女儿女婿共同居住至百年,女儿女婿应在生活上给予照料。
2007年4月,老林重病去世。老张和女儿女婿拿着赠与协议书,想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管理部门称,因赠与人死亡无法办理,老林的继承人必须到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可老林的儿子一直找各种理由搪塞,一拖就是好几年。2016年底,女儿小张夫妇将母亲老张、兄长大林告到了天宁区法院,要求两人协助过户。
法庭审理中,老张一再表示愿意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大林则强调赠与条件尚未成就,暂时不能办理赠与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协议中约定老林、老张夫妇与小张夫妇共同居住至百年,小张夫妇应在生活上给予照料,这是赠与合同的附义务,但该约定内容不是暂时不能办理赠与房屋过户的条件。
如今,老林已死亡,老张、大林是老林的法定继承人,同时老张又是赠与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应当履行协助房产过户义务。
赠与人已经死亡的,则应当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协助履行房产过户义务,因此,老张、大林应协助小张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据此,天宁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老张、大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小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办理房屋赠与登记得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已领取房屋产权证;其次,房屋的权属人自愿将该房屋赠与他人,他人接受后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赠与登记。
许多市民误认为有了赠与合同,房子就已是受赠人的,不到房管局办理手续,但这在法律上是有瑕疵的。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是以登记为准的,一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双方当事人手上持的这份赠与合同,仅具备债权效力。
此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产权无偿赠予的当事双方免征个税包括三种情况: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便可免缴个税。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按受赠所得,需缴纳20%的个税。
此文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
关于此问题,可延伸出以下两个小问题,详细分析如下。1、遗产继承人能否主张撤销赠与。2、约定赠与房产,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死亡,受赠人能否要求过户。首先,对于赠与合同,遗产继承人的撤销权。遗产继承人享有一定的撤销权,但有条件限制,只有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继而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其次,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赠与人去世,受
赠与人死亡的过户方式:可以通过请求赠与人的继承人协助进行过户,或通过人民法院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分为公房有同住人和无同住人的情况,具体的处理不同。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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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分为公房有同住人和无同住人的情况,具体的处理不同。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
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仍然属于出租人。但是,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该公租房。在一般情形下,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且生前存在同住人,所有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以请求变更承租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法
如果房产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那么二婚男方去世房产归他的法定继承人,他的法定继承人包括他二婚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男方去世之前留有遗嘱约定了房产归谁的,按照遗嘱确定。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二婚男方去世应该先将房产分出一半归配偶,剩下一半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分为公房有同住人和无同住人的情况,具体的处理不同。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
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仍然属于出租人。但是,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该公租房。在一般情形下,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且生前存在同住人,所有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以请求变更承租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法
产权登记时间. 如果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是在婚前,则房产是女方个人财产.付款凭证也不能起作用,可能会被认为是赠与. 如果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是在婚后,则房产是共同财产. 如果是结婚登记后取得的产权证,写男方女方男女双方都可以,一般都能作为共同财产来对待. 如果男方在婚前全额付款买的房,有证据,但取得产权证是在结婚后,产权证写男方名字,男方认为这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有道理,但最好双方有书面约定,否则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1、赠与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
房屋赠与已公证未过户是否有效无效,不动产经过登记才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赠与合同有效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
公证处很可能不受理。
属于有效,房产过户流程: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房产过户。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
一、赠与人去世之后赠与合同是否能生效 提醒您,赠与人过世后赠与合同有效,不会因为对方死亡就让赠与合同失效的,但仍要看履行条件和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3月31日新政实施第一天,北京市共办理个人房屋交易583户,其中就有500户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4308.4万元。在新政实施前就已网签并缴税的业主,也有可能享受新政的优惠。未过户,二手房可申请退税吗税务部门表示,如果市民之前出售的房屋处于满足2年期、不足5年期的条件,即符合新政策免税条件、不符合旧政策免税条件,并已经按旧政策缴纳过契税的,只要该房屋
赠与人去世后赠与合同有效。赠与人去世后,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履行,受赠人可以按赠与合同的约定占有赠与的财产,如果需要登记的,可以持赠与合同、财产所有权证明等材料办理登记。 赠与人死亡,未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是要履行的。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使赠与合同不应当因赠与人死亡而失去效力导致不能履行。但如果是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赠与人去世之后赠与合同生效吗不会因为对方死亡就让赠与合同失效的,要看履行条件和合同内容。第一,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使赠与合同不应当因赠与人死亡而失去效力导致不能履行。赠与是一种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不仅需要赠与人有愿意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而且需要他人有愿意接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即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作为合同法上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自然也不例外。赠与合同成立后,根据
房子还未过户当事人就去世了,应该怎么处理若房屋所有权人去世,由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要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在法定继承人继承之后,买方和法定继承人在进行交易,进而完成过户手续。办理方法及步骤1.房屋法定继承人:房主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集体协商好,选定其中的A为房产继承人,其他人放弃继承;然后一起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
赠与房屋未过户,赠与合同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是有效的: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