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加班的一种依据,但是劳动者仅有考勤记录来证明自己加班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在实践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加过班存在争议的,如果劳动者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仲裁或审判机构一般会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批准的情况下,劳动者称其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否认的,应要求劳动者对加班经过批准及加班工作的内容进行举证。
如果劳动者仅提供打卡记录证明其加班的,一般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放弃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承诺书是无效的,违反了法律规定。一、民法典上房屋的居住权承诺书有效吗房屋居住权承诺书是否有效要看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是有效的,反之则是无效的:一、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承诺书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三、承诺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约定放弃房产是否有法律效力自愿放弃房地产承诺书,只要是
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第四十二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
用人单位对其招用其他单位劳动者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依据。对于全日制劳动者来说,每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
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
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是根据用工时间累计算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是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起算。 一、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是怎么算的 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计算如下: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
用人单位对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主要有以下禁止性规定(相关限制性规定不列入):一、《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这些岗位招工禁止招用女工)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限制性规定。(其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
从理论上看,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是其基于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获得的相应报酬。对于劳动者工资的具体组成,由于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等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对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予以明确规定,即劳动者工资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引发争议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地点的,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行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2013年6月5日,李某某(乙方)与重庆某装卸公司签订了期限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4)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恶劣或者劳动环境污染严重,严重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 友咨询: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哪些救济途径吴玉琼律师解答:根据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之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是以一种变相的方式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不利于促进劳工的就业也与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相悖。所以法律、法规对此类做法持有的是否定评价,该类行为除无效之外,还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苛责。
基本案情:李某主张其2018年5月1日入职某房屋租售公司,担任公司法务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10万元,每月l0日左右由公司员工张某个人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其姐李某某个人账户5万元,剩余工资于年底前支付,某房屋租售公司向其支付7次工资,共计35万元,但未足额支付。2018年12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某房屋租售公司不认可李某提交的劳动合同,辩称劳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第十九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严重失职,指劳动者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到达了严重程度;二是营私舞弊,指劳动者为了谋取私利,违背职业操守,采取欺诈等手段。其次,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何为重大损失,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原劳动部出台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五
延长工作时间规定为: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2年9月1日进入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性质原因,陈某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存在加班情况。公司均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2014年8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陈某对于公司在补偿金计算中剔除加班费存在异议,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足额发放经济补偿金。 争议
裁判要旨 1、已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不能要求返还,理由是从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定构成要件来说,用人单位本应承担劳动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实际损失并未发生。 2、社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是劳动者,其费用缴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议的方式规避,但用人单位与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