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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采取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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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采取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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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禁止性规定(相关限制性规定不列入):

一、《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这些岗位招工禁止招用女工)

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限制性规定。(其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还有诸多的限止性规定,主要体现在第3条、26条、27条、28条、29条、30条、31条、35条、37条、40条、41条。

四、《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此条为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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