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对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区分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交代了不同的救济方式。
现用人单位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类型,经过仲裁裁决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适用不同的救济途径。
对用人单位而言,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劳动者而言,为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同一仲裁裁决中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依据《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该条规定的“当事人”既包括劳动者,又包括用人单位。“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的具体含义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该裁决不服,均应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申请撤销该裁决。
理由:就同一仲裁裁决,如果就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赋予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和向法院起诉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由于裁决的一体性,就会出现以下局面:若用人单位就非终局裁决事项向法院起诉,则依据《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整个裁决不发生效力,就不存在申请撤销的问题;
若用人单位只是就终局裁决事项申请撤销,法院如果裁定撤销,撤销的将是整个裁决,其中包括当事人认可的裁决事项。
所以,对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作诉权指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就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同时告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书研究组:《用人单位对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法院该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39页。
劳动者一方向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劳动者起诉被驳回或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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