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作为奖励,但未具体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
税务处理
(一)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本案例中,房地产企业(乙方)取得政府奖励企业的3000万元,但未发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中,房地产企业(乙方)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进行具体判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本案例中,由于土地出让协议未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因此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称的“不征税收入”的3个条件之一,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应在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时,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实务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的补偿返还款,虽然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但实质上是政府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价款的折让,因此应扣减土地成本。
返还3000万元地价款,实质上并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范畴。因此,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该观点与大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观点一致,即“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此外,青岛市地税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规定,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四)契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应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全额征收契税。
(五)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取得3000万元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收到奖励或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30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30000000
这种无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要缴纳哪些税?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做工商变更。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无偿划转资产通常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偿
一、税法上对增值税收入的时限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第一,必须清楚“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结构:该账户借方登记的是:领用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以及支付的税金(包括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该账户贷方登记的是: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杂费等。《关于增值税税金的说明》:关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纳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一、会计上尚未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以典型的网购为例,消费者张三通过网上下单向B公司购买A品牌数码相机,A品牌数码相机的含税销售价格为2340.00元,成本为1500.00元,该商品附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B公司按照订单于2012年11月5日发货,张三于11月7日收到商品A并验收。张三于11月13日向B公司提出退货,经协商,达成退货协议。B公司按照订单于2013年11月5日发货时,会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的界定范围,则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税务稽查建议:正常企业没有2-3年没有出现过期的月饼,应该加强稽查力度,保
一、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首先明确的是,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使得借款费用的处理与其他企业相比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2001年颁布的《借款费用》准则也明确声明了“该准则不涉及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所以,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至今没有相关准则为依据。而按照199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为进行资金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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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是对开发企业为政府建造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而取得土地金返还款的处理意见。有的认为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有的则认为,开发企业建造的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是无偿赠送给政府部门的,与土地出让金返还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不应征收营业税。2、二是对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工程的处理意见。有的认为对开发企业应视同建筑总承包人,征收建筑业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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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国家标准是: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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