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该犯罪分子这一行为性质如何认定,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将其视为立功情节。理由如下:
1、符合立功制度的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查处犯罪、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除充分体现了该犯罪分子自身具有积极的认罪悔过态度外,既可以使其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及时受到法律的追究,又使司法机关减少了追查该同案犯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其规劝行为还可以促使同案犯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完全符合立功制度的意义。
2、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这就充分肯定了促使同案犯归案行为的积极意义。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不仅完全具备了与协助抓捕行为相一致的促使同案犯归案的行为特性,而且省去了司法机关的抓捕环节、确保了该同案犯认罪伏法,较之协助抓捕行为更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更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3、可以鼓励犯罪分子积极规劝同案犯自首。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出于义气、情面等因素,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存在一定顾虑而如果将规劝同案犯自首认定为立功表现,那么犯罪分子就会认识到实行这一行为会使其自身(立功)及同案犯(自首)均得益(法律的从轻处罚),这样就更能增加其规劝同案犯自首的可能性和信心。
立功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为立功表现,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的环节,又可以较快地查明犯罪事实,这情形显然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节省司法资源,更提高办案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因此,当然应认定为立功。
劝同案犯自首,显然是算立功行为的。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查处犯罪、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劝说同案犯自首算立功吗
劝说同案犯自首算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受贿200万自首退脏立功最低判多少年当事人受贿200万之后自首并且退赃立功的,最低判刑要由法院综合罪行轻重、自首、立功的效果等因素来决定。对于自首、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退赃,并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也可以从轻处罚。受贿200万自首退脏立功最低判多少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
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个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论使用年限多长,其所有权都不会变更。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受贿200万有自首情节能减刑到多少年?时间并不固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如果还有其他的从轻情节,还是可以减少刑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节判定吧。受贿罪量刑标准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最高院裁判观点:连续使用集体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裁判要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行再167号再审
? 裁判要点××居委会和拆迁公司均不具有拆除或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职责,拆除案涉房屋并非出自其独立意志,而是有关政府组织实施××居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一部分,故该拆除行为应当视为政府行为,由有关政府承担责任。?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15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东路**。法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最高法行再167号再
来源 | 行政法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实践,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3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丽萍,女,汉族,19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案例分析(查看更多医疗案例)【征收拆迁概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构,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受贿罪有主动自首并积极退赃怎样量刑受贿罪是故意犯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后自行退还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主观上收受财物故意已经构成,无论是因何原因自行退回,不影响追究其受贿罪的法律责任。收受他人财物后,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案发前退还赃款或上交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
签空白书面合同应视为未签合同,空白的书面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是其不具有合同所必须的相关内容。法律规定,合同的最基本要素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上述内容,视为没有不构成合同。
2014年7月3日19时许,朱某亮驾驶小型轿车沿静海县团泊村由西向北左转弯过程中与杨某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双方车损,杨某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亮负全部责任,杨某俊无责任。杨某俊的前期损失经一审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某亮及保险公司对杨国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及护理依赖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给予赔偿。其
诈骗金额3万元,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脏款、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
网友提问: 村民委员会是否应视为行政主体 律师解答: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持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的观点主要是认为村民委员会虽然是一个组织,虽然也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村民委员会不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且援引我国宪法的规定,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群众性自治组织。这里的关键是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的管理活动虽然是对村民管束支配活动
【摘要】为了安置45省道拆迁户,需征用集体土地,被告和第三人在与原告协商多次无法就协商一致,原告一直不愿与被告签订协议。被告组织人员与第三人一起对原告的土地进行清表行为。后,又将原告所有的二处大棚进行了拆除。2019年月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既未与原告达成合意的前提下,又未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也没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直接组织实施对原告土地清表的行为,构成违法。【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
供出同案犯不算立功。根据规定,立功是交代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交代的是共同犯罪行为不是立功,立功必须是交代的同案犯的非共犯行为即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行为。那么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既不成立自首也不成立立功。【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