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一定判刑
六种情形除外
营改增后,企业最大的税务风险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起刑点低、刑罚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就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就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为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律师不惴浅陋,总结司法实务中有关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案例,以飨读者:
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要旨:上诉单位松苑公司和上诉人陈松柏、施维昌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提高购进设备价值,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他人合作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注明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陈松柏也没有要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行为而受损失,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有关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原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定罪处刑不当,应予撤销。
案件来源:案号一审:(2000)泉刊初字第196二审:(2001)闽刊终字第391号,《人民司法》2008年22期 。
无逃骗税故意,
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就本案而言,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协助何某甲办理板厂沟煤矿扫尾工作期间,何某甲基于解决其所控制的椰雅煤业公司超能生产煤炭对外销售的实际问题,伙同罗某某及二原审被告人虚增了白庙乡板厂沟煤矿向丰源集团销售煤炭这一交易环节,利用白庙乡板厂沟煤矿实际停产但具有煤炭生产指标的有利条件,在此期间,由板厂沟煤矿开具煤炭过关票和相应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将椰雅煤业超能生产煤炭对外销售。
上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与实际交易行为不符,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而是为了促成超产煤炭的外销,根据销售煤炭数量如实向国家上缴了增值税和相关规费,即使在下一销售环节将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因此,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对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危害国家税收犯罪予以了详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宗旨,在该《决定》前言部分得以充分体现,即“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
该《决定》的条文内容,1997年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予以了全部继承。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体现在《决定》第一条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之中。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任何犯罪都具有的本质特征。一行为如果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则不属于犯罪的范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不例外,必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社会危害性的体现,司法理论和实践普遍认为,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行为人既侵犯了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督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造成了国家应税款大量流失。
无论是之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决定,还是之后的刑法规定,从立法宗旨和立法体系可以判断,国家刑事法律无不是从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这一根本目的出发而规定一系列危害国家税收犯罪的。
如果不严厉惩治这些犯罪行为,则必然或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如果根本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可能,则不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评价范围。
律师提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是行为犯,必须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
案件来源: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川15刑终113号。
无逃骗税故意,未造成税款流失,
但扰乱发票管秩序,定罪免刑。
裁判要旨: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违反法律规定,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补缴税款、罚款,悔罪态度较好,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较轻,可予免除刑事处罚。
案件来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辽01刑终718号。
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 法研【2015】58号:
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考虑:
(1)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带有一定普遍性。
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对相关入罪要件的判断,应当依据、参照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 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 法研【2015】58号:
主要考虑:(1)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2)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未被废止,但该解释制定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根据我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法发【1997】3号)第五条“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
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的规定,应当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合理选择该解释中可以继续参照适用的条文。
其中,该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不符,不应继续适用;如继续适用该解释的上述规定,则对于挂靠代开案件也要以犯罪论处,显然有失妥当。
(3)《刑事审判参考》曾刊登“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该案例提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行为。
主观上明知所虚开的运输发票均不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使用虚开发票冲减营业额的方法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偷税行为。
2001年福建高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绵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单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外商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而虚开增值税发票。
我院答复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具备骗取增值税税款之目的
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有用票单位都是运输企业,均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编者注:营改增前运输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无申报抵扣税款资格。
因此,芦才兴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开具的虚假发票均无法被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芦才兴在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故意,仅持有冲减营业额从而偷逃税款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偷税的构成要件,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芦才兴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
综上,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具有骗取增值税税款之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才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编辑: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李树伟
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只有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理赔时需提供发票原件。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再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当医疗费用超出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额, 可以先在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完后,让保险公司在理赔清单上盖个公章(分割单),再拿这 张单证及其他医疗资料的复印件,找另一家保险公司理赔。 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
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主要是抓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开票次数和金额量刑,从拘役到有期徒刑不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就能适用缓刑。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一般情形,即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罚金二万至二十万档次的是能适用缓刑的。但是有虚开税款数额超30万元或使骗取国家税款超25万元以上、属于再次犯罪的、虚开次数累计5次以上、未缴纳60%以上罚金的不适用。
在中介纠纷中,若中介有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前言: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根据一般观念去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再去生搬硬套刑法条文,这样容易张冠李戴,造成冤案。“票货分离”是对某种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的经营模式(现象)的概括。国家税务总局多篇新闻报道中把“票货分离”的现象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中国裁判文书中至少有23个判决把“票货分离”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构成
最高检: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导读:2020年7月22日,最高检印发《意见》明确: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最高检《意见》中这段话很明确的表达了几层意思
【法律意见】会,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现转到公安只是可考虑的减刑情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
有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票的收票方,如果是善意取得,则只需要补税+滞纳金,没有罚款。如果不是善意取得,即:主观故意购买,与虚开方同罪。除补税+滞纳金+罚款外,视情节轻重,根据金额,追究刑事责任。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
非法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以共犯论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
1、到国税局稽查局直接实名举报,最好是当地上一级的稽查局。实名举报结果必须反馈给举报人,并征求举报人的意见。2、打12366举报。3、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举报
具体刑期,取决于如何归案,是否认罪认罚,是否补税,是否接受行政处分,是否愿意接受罚金,是否有前科等等诸多因素。建议聘请律师辩护。法律依据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察院不起诉有以下6种情形:一、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1.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潍检公二刑不诉[2015]13号)公诉机关观点:虚开增值税专
属于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处去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会的。只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受到处罚。如果是销售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对方没有抵扣进项税额,也属于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如果对方虚抵了成本费用,偷漏了企业所得税,照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购进方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但作为成本费用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同样应当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税务机关应当补税罚款加收滞纳
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与更换法定代表人无直接联系;二、如果确实不知情,一般而言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三、如果你作为法定代表人还直接负责管理公司财务,那么此时你的“不知情”,属于你未尽到管理责任,对于虚开发票一事,你要负责的。
一般来讲,如果没有实际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情也没有任何事前同谋的行为,那么这个罪名一般会处罚法人(直接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会计)
近日,福州福清市公安局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福清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以黄金票为主要方式,以电解铜等为主要变票载体,通过与相关变票公司事先合谋虚构加工、购买电解铜、合金电解镍等业务,多层级设立公司变票。该团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15万份,虚开发票金额超25亿元。目前已抓捕10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进一步审理中。在市场交易中,无论是企业或者个人都会遇到需要开具或者收取增值税专用
虚开增值税发票五千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量刑为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