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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虚开增值税发票1万就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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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虚开增值税发票1万就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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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福清市公安局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福清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以黄金票为主要方式,以电解铜等为主要变票载体,通过与相关变票公司事先合谋虚构加工、购买电解铜、合金电解镍等业务,多层级设立公司变票。

该团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15万份,虚开发票金额超25亿元。目前已抓捕10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进一步审理中。

在市场交易中,无论是企业或者个人都会遇到需要开具或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大家对此也并不陌生,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及其危害性不甚了解,下面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概念与犯罪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发票;所谓“其他发票”是指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功能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非增值税发票。

所谓“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对开具的发票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

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法律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0.17法发〔1996〕30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

(一)行政处罚

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作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确定效力后,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即列入黑名单),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三)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出口退税从严审核;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四)刑事处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律师说法】

虚开发票屡禁不止,并且伴随着互联网科技技术的发展,虚开的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随着税收征管系统在不断地完善,国家正在严厉打击虚开骗税行为,严惩专业骗税虚开团伙。

企业切勿铤而走险虚开发票,也不要通过各种手段虚抵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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