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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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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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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复函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88-03-01 颁布日期:1988-03-01 文号:地发5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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