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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 傻傻的分不清,稍不留神就会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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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 傻傻的分不清,稍不留神就会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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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订金,很多读者在买东西或者是签买卖协议的时候都会见到这个词。其实你再仔细看看你手里的合同,有的是“定金”,宝盖头确定的定。

有的是“订金”言字旁的订。别看它们只有一字之差,读音一样,如果你稍不留神,就可能会引起买卖纠纷,给你带来生活上的烦恼。

 

“经统计,2016年至2018年,武汉市市场监管局12315平台与全市消协组织共受理家用汽车投诉39589件,涉案金额近亿元。”

3月19日,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家用汽车消费警示称,因“定”与“订”两个同音字,定金与订金交易模式所引发的纠纷,是消费者投诉的最大痛点(源自搜狐新闻)。

无独有偶,前两周律所里有一个这样的案件,大致案情是一销售者在4s店看好了一款家用轿车,并预付了一笔钱。就在他准备提车时,家中突然出现了较大变故,只好放弃购车计划。

他想把预付给4S店的钱要回来。但4s店不给,后来委托到我们,经过和4s店的一番周折,查明双方签的合同是订金合同,最后才把钱了退回来。

4S店一直在故意混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企图截留这笔资金。那么“订金”与“定金”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定金是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履行与否与该特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得失挂钩,使当事人心理产生压力,从而积极而适当地履行债务,以发挥担保作用。

定金的成立,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且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具有实践性。若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成立

 

 

订金的概念

订金即预付金。虽然都可以是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的金钱。订金没有法律效应,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订金成为价款的一部分。

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不管哪方违约,订金原数返回。

 

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却存在很大差别。

 

一,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不属于债务的履行范畴;而订金属于价金支付义务的一部分,并且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其作用在于使接受订金的一方获得期限利益。

 

二,定金的交付形成一个定金合同,独立于也从属于主债关系;而订金的交付属于履行主债的一部分,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

 

三,定金一般是一次性交付,订金可以分期支付。

 

四,定金的类型较多,作用也有差异。有的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有的起证明合同的存在的作用,有的是解除合同的代价。订金原则上没有这些性质和作用,但实务中出现了把订金作为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和解除条件的现象。

 

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并达到严重程度,适用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主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5条第三句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制度旨在担保债权的实现,其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主要体现于上述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上。

依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履行合同之前,可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的担保,并依照上述规定适用定金罚则。

而订金无此效力,在标的物正常交付的情况下,交付订金的一方再补交剩余的价款即可;在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交付订金的一方解除合同,他有权请求返还订金;

如果他不解除,则有义务继续交付剩余的价款。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可这性质却差别很大。消费者在买贵重物品签合同的时候可得看清楚。如果合同中出现确定的定,那交了钱以后可就不能再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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