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建设部 执行日期:2004-07-20 颁布日期:2004-07-20 文号:建设部令第13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 本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内容是什么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
一、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以加强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2、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
《》已于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部长:____二○○一年四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颁布机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则,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本办
市长张建国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5.12开始实施,省政府令第1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城市房屋拆迁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
民法典第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49条抵押人擅自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修订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经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修订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经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2004
(199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区,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的,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的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建设部 执行日期:2001-08-15 颁布日期:2001-08-15 文号:令第57号 时效性:现已失效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活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建立管理机制、明确运营要求、加强运营安全、提升服务品质、强化应急处置,确保1号线柯桥段规范运营、安全运营,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第三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是什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好吗,有什么法律意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什么,商品房预售又是什么?预售商品房转售是否合法,预售商品房如何进行转预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什么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相关监管部门对新建商品房预售中买方先行支付的价款予以监管,用以保证开发商将相关款项用于商品房及其配套建设,如期按质量交付房屋给买方的一种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实现城市有序建设,提升城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