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地[1989]123号
根据今年十月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地方税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对易货合同,即有购又有销,双方均按购与销的合计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港务局的装卸区代客户办理托运装卸业务,货物从上海起运,路程的一切费用由装卸区结算代收,例如装卸区代海运局收取的运输费,其货运合同或单据应由装卸区代贴印花税票。
三、对主管部门参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应税合同,实际上承担合同履约责任的是甲乙双方,只对主签合同的甲乙双方贴花,对主管部门所执合同可不贴花。
四、对国家储存在地方上的物资,不分特种物资及一类物资,其仓储合同或仓单、栈单都应按规定贴花。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基建帐,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帐簿,可免予贴花。
六、对采用一级核算的,只就财务部门设置的帐簿贴花,如财务部门设置在车间、仓库、门市部、批发部等的明细帐,只要是参与财务部门生产经营成果核算的,不论设置的在那一级,都应按规定贴花。
七、企业的食堂、托儿所、医院、学校设置的帐簿可不贴花,但这些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并入企业资金帐统一贴花。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等驻沪办事处为其所辖管的企业办理结算业务设置的帐簿,应按规定贴花。
九、在1988年10月1日印花税开征以前停产关闭企业,其营业帐簿可暂不贴花,以后恢复生产或经营时按规定贴花。
十、企业合并后的资金帐,应按合并时的资金总额计算贴花,如合并前的资金帐已按规定贴花,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已贴花继续有效,在当年度不再贴花。
十一、企业分拆后新组建的企业,应按新办企业的资金帐全额计算贴花;对分拆后原企业的资金帐,次年初的资金总额比分拆前未增加的,可不再贴花,次年初的资金总额比分拆前有增加的,只对增加部分贴花。
十二、房产赠送或者作为遗产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记载房产价值的,按房产价值计算贴花,没有记载房产价值的,可按五元定额贴花。
十三、资金帐在上年发生多贴花、第二年资金总额比上年增加时,其增加部分的贴花数可与上年多贴花部分轧抵后贴花。
十四、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中的个人集资、社员股金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后转入帐面固定资产原值的,如果财务核算上能划分清楚的,可在自有流动资金总额扣除后,再与固定资产原值合并计算贴花。
十五、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设在各区、县的分支机构和城市信用社印花税,由所在区、县税会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第一条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第二条 案件委托执行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这就是说,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受到了误导而错误的签字,或认为保险合同的约定明显不公平,或被人利用自己对保险合同和法律的缺乏了解而签订的保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哪些内容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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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约5篇 司法解释约1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29篇 高法公报案例约9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041篇 法学文献约137篇 实务专题约217篇 法学教程1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通字〔2022〕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根据《中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重要条文如下: 1、第二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内容有哪些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指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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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18-02-23 颁布日期:2018-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机械部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4-07-07 颁布日期:1994-07-07 文号:机械部机械监[1994]56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