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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打卡记录可以认定加班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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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打卡记录可以认定加班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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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郄某于2021年11月26日从某商城离职,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商城应支付其加班费10万元。郄某提供了钉钉打卡的相关记录,显示其在2021年6月至11月每个工作日的平均工时都超过了标准工时。

 

经过仲裁及诉讼程序,郄某的主张被驳回。法院认定,郄某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提前到达或延迟离开单位是因单位安排其加班以及在该期间系为单位提供劳动,故其要求支付加班费依据不足。

 

【分析】

当前用工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都会采取钉钉、企业微信等具有定位考勤功能的工具来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许多劳动者会用上述工具中的打卡记录作为证据,向用人单位主张对应的加班费。

 

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考勤工具形成的打卡记录只能证明劳动者的打卡情况,不能体现具体工作内容,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电子打卡记录并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

本案中法院的观点即是如此。郄某仅提供钉钉记录、未能充分证明存在加班,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时,还需要提供其他与加班相关的辅助证据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

 

但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进行初步举证,不代表用人单位没有举证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勤、工资记录有不少于2年的保管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一方面要向劳动者讲明加班安排和加班管理情况,让劳动者了解加班是否需要事前审批以及单位是否会统一安排加班等,另一方面要梳理近两年的考勤、加班及工资发放情况,了解员工的实际加班时长以及加班工资支付情况,便于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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