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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失哪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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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失哪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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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方损害谁来负责,需要根据定作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定作人无过错的,则由承揽人负责赔偿损失,如果定作人有过错,比如中途变更工作内容,定作人强令指挥等导致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需要承担全部或者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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