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刑法罪名精释》(第5版)——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P1422-1427)
【作者】编辑委员会名单:[主编]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博士、教授);熊选国(司法部副部长、法学博士);
高憬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法学博士);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检察官,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
[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法学博士);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检察官,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
牛克乾(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法官,法学博士);卢宇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二级巡视员、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
刘为波(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高级法官、香港中联办法律部副部长、法学博士);刘树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刘晓虎(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李文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级检察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吴光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党务廉政专员、高级法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法学博士);张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
张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级法官,法学博士);张向东(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苗生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法学博士);
周岸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高级法官,法学博士);周海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周维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博士、教授);逄锦温(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姜金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袁登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党建军(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原副庭长、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黄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高级法官,法学博士);黄林异(解放军军事法院原副院长、少将);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
颜茂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庭长、法学博士);司明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入选】“十四五”时期国家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规划、2022年度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
【出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刑法》第389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390条[本条经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第45条修改]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85条第3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7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的处罚进行了修改。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与受贿罪相同。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何为“不正当利益”,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行贿刑事案件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的典型的行贿罪,行贿人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目的。
这是构成行贿罪的前提条件。当然,获得的利益是否正当,是根据规范作的一个客观判断,并不以当事人是否认识到为标准。如果当事人本来以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是实际上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按照法条的规定很难认定为行贿罪。
该条第2款规定的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其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要求系“违反国家规定”而给予回扣、手续费,因此应当理解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如果没有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也还要具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
(二)认定行贿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为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以财人物,依法不构成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了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的,法律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但这不等于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构成犯罪不要求行贿财物的数额大小。
根据《刑法》第386条规定,犯受贿罪的,还要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予以处罚。根据立法精神,对行贿罪的处罚同样应当考虑行贿财物的具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行贿罪的入罪起点是3万元;
但具备6种特殊情形的,入罪起点是1万元(下文将详述)。根据《办理行贿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对“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行为情节较轻的,虽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贿所得非法财物则应当依法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行贿罪,同样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数额标准,应当依照《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掌握。
对于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大小,均不是行贿行为,不能以行贿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如果证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用贿买的方法妨害该证人作证的,从形式上看,与行贿罪相近。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仅是使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证人的身份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
因此,只构成妨害作证罪,不构成行贿罪。
(三)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90条作了修改,一是对行贿罪增加了罚金刑,二是进一步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一般处罚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了3个量刑幅度,其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对应两个加重处罚档。
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8条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该解释第7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该解释第7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从宽处理的特别规定。
修正前的《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党的十八大之后,提出行贿、受贿一起查,《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从宽处理作了严格限制。
修正后的《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限制了从宽处罚的幅度和免除处罚的适用范围。关于“被追诉前”的界定,根据《办理行贿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监察体制改革后,对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被追诉前”是指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
一般情况下,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对行贿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是犯罪情节较轻。
根据《办理贪污贿路刑事案件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较轻”是指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是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4条第2款的规定,重大案件是指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2)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3)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4)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三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这里的重大立功表现与《刑法》第68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相同,具体表现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规定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因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而是依照《刑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从宽处罚。
此外符合《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自然也符合《刑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自首。
因为本条款对行贿犯罪的“自首”作了特别规定,因此,作为特别规定,行贿人构成犯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再以一般自首对待,而应当直接引用本条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3.其他特别处罚规定。《办理行贿刑事案件解释》还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对行贿人处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出了规定:(1)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①向3人以上行贿的;②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③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⑤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5)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文章来自于网络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与处罚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医务人员因个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罪,《刑法》中规定的处罚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取得了患者的谅解或者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判处拘役。【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刑讯逼供是采用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的方法。那么,刑讯逼供认定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刑讯逼供认定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
第一款是关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因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而将他人财物合法占有。这里所说的“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是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因习惯或信任关系而拥有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的权利。这种保管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不是合法的保管,而是使用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则构成别的犯罪。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是构
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
前言: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在安全生产规范日趋严格、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的背景下,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做好日常的合
扰乱单位秩序不是犯罪。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处罚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与量刑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纯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
一、私刻公章罪的确定与处罚私刻公章罪的认定与处罚:在认定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中,要注意与伪造、变造、私刻公章罪相区别。后者不仅包括刻字行业,还包括其他有伪造、私刻或者仿造其他单位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前者只是没有按照刻字业的管理规定承制公章,有的是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主观认为,不会发生问题,存在侥幸心理。二、相关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扰乱单位秩序罪的认定及处罚标准是什么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在客观
猥亵儿童罪有哪些构成要件导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在猥亵儿童罪中当中,其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童,其表现手法为性交以外的方法,达到刺激或满足性欲的目的。究竟猥亵儿童罪有哪些构成要件,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小编马上为你一
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以及处罚是什么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具体以下两个方面:1、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
赌博罪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以娱乐为主带有赌博性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赌博行为情节不够严重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赌博罪的,可处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
扰乱单位秩序不是犯罪。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处罚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
刑法串通投标罪的定义与处罚串通投标罪是指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几个投标人私下商量投标价格,联合起来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相关知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
一、向单位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向单位行贿罪,指个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向单位行贿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是单位,并且是特定单位,即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这是本罪与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公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一、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四、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处罚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