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职权
1、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
2、法律依据:《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严重存在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二、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有哪些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权属于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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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杯”竞赛活动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拟稿:冰心无尘(郝红)】今年以来,根据厂工会统一部署的以“和谐贵铝,健康职工”为主题“安康杯”竞赛活动计划的总体要求,以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条例,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发挥工会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协助监督检查作用,切实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本着生产与安全密不可分的关系及企业改革的需要,通过各种
高空作业等级划分标准如下:高处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30m以上4个区段。1、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2、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3、在15~30m时,为三级高空作业。4、在大于30m时,为特级高处作业。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
(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等眼护具。(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以上或
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
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没有补偿。但是如果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是怎样的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1、职工所在的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用货币代替;2、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单位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是怎样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
我国劳动法中劳动保护用品有哪些这个问题的解答如下,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根据行业性质,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防护用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工种所配备的防护用品标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政府的委托对国有公司进行管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其行为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不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唯一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权利。其职权由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了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
一、孕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有哪些呢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GL-08)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试行规定) 劳保用品实行专项管理,定期定额统一发放制。由库管按此管理制度发放。部门负责人审批。现根据岗位需要,制定以下发放标准: —、工作服 (1)生产一线新入职员工第一年每人发放:夏装或秋装各两套。 (2)生产一线员工每人每一年发放:夏装和秋装各一套。 (2)搬运、清洁工每人每两年发放: 夏装和秋装各一
劳动法里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的是什么所谓的“劳动保护”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劳动卫生保护等两个基本内容。而“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一、劳动保护中的劳动安全保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防止和消除劳动者在劳动和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以及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我国《
国家并无具体限定妇女卫生费的发放准则,《女工人保健工作限定》和《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等限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工人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工人从事禁忌的劳动”等。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事实上制定发放准则。 如:山西省实施《女工人劳动保护限定》细则限定,第十八条凡任职女工人,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二元卫生费或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此项开支,公司从工人福利基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工人福利费中解
律师观点分析导读:有毒有害工作环境下,若是公司提供的劳动保护不到位,很容易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那么是否只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即可免责呢?基本案情:傅先生在公司车间工作,傅先生被诊断为职业病,傅先生认为,车间的工作环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且公司为车间员工提供的防护用品根本起不到防护作用,这才导致了两人身体出现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傅先生找到了文开齐律师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①劳动保护的立法和监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属于生产行政管理的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班加点审批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劳保用品发放制度及特殊保护制度;二是属于生产技术管理的制度,如设备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②劳动保护的管理与宣传。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③安全技术。为了消除生产中引起伤亡事故的潜在因素,保证工人在生
用人单位有怎样的劳动保护义务根据《劳动法》第5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7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4条中的“国家规定”主要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论文摘要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不是单方面的,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这就需要政府、社会、法院三者在完善权益保护的过程中相互协调,以联系的观点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真正实现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权益保护司法救济仲裁举证执行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引发的思考 张某系安徽到上海务工人员,在工作中手指被绞断,而雇主没有为张某购买任何保险也不愿承担责任,又因劳动关系没有
女职工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在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条规定: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一、劳动保护用品的作用是什么1、头部防护用品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因素危害而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根据防护功能要求,目前主要有一般防护帽、防尘帽、防水帽、防寒帽、安全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防电磁辐射帽、防昆虫帽等九类产品。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为防御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烟、雾从呼吸道吸入,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净空气,保证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吸的防护用具。按防护功能主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