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已经过初次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又申请恢复执行的恢字号执行案件;
二、初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且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处于查封扣押冻结状态的执字号执行案件。
上述两类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一旦获经执行法院准许,案件执行终结,那对法院和当事人的后果又是什么……
首先,现行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未规定撤回执行申请,只规定了撤销执行申请及法律后果。在民诉法解释之前的最高院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和执行立案结案规定有两个条款两处使用了撤回执行申请,先不用管这些表述,这种表示非结论性表表述,且之后的解释对该表述已修正。
其次,撤销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在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人有权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那问题来了,就上述第一个问题情形,本来就是终本后的恢复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年末收到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后,刚到年初,申请执行人又来立案执行,是立执字还是立执恢字号?
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后,在执行时效内再立案应立执字号案件,即初次执行案件,显然第一个问题情形的执行案件,不存在撤销申请的法律基础,可见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同时告知可恢复执行是值得深思和商榷的。
再次,那就是有在案财产未执行完毕,尚不能以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更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要件。可怕的是,以撤回或撤销申请终结执行结案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31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扣冻,法院不解,被执行人可能会提执行行为异议……不解除查扣冻是错,解除的风险是预期可知的,法院则有可能面临司法赔偿……那该怎么办啊,其实就一句话,执恢字案件除法定情形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撤销申请终结执行的情况,错就错在了第一个问题情形下的不规范终结之行。
来让我们看看上述第二个问题情形,执字案号,是初次执行的法定案号,在执行程序中查封被执行财产或诉前、诉讼财产保全的查扣冻在执行阶段自动转为执行查扣冻的,如果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一旦准许撤销申请,则要以裁定终结执行结案,那么根据最高院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3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在案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查扣冻,被执行人将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法院依法应当解除查扣冻。
那申请执行人先前程序中的查扣冻顺位或查扣冻财产将处于不安定状态,要么被轮后的顺位顶上,要么财产被解禁被自由处理,如此被执行的财产都处于风险中,申请执行人将蒙受重大损失……
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方式是法定的,执行是规范化执行……
因不当或错误民事、行政执行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最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案件,部分执行的,依法是不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可按照执行立案结案规定第17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执行和解方式操作,但要明确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完毕前不得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扣冻,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除外。
司法资源稀缺宝贵,且请当事人珍惜司法资源。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
第25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院民诉法解释
第520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院执行立案、结案规定
第14条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第22条 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最高院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第3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院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解释
第8条 因多种原因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注:本文不代表任何官方观点,为纯粹法律意义上的问题,有不当或不妥之处,请予指正。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是,会造成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是不能再恢复的,所以,申请执行人不能随便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除非在人民法院还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对方已经履行了应尽义务。【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建议直接咨询律师,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撤销执行申请与撤回执行申请有什么区别 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中并没有撤回执行申请的表述,只有撤销执行申请的规定。撤回执行申请的表述仅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正式提及。但是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规定中可以看出,在立法层面上,对司法实践中对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这一做法是认可的。 撤回执行申请
法院强制划扣被执行人存款程序为,一旦执行机构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即应立即进行冻结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并根据协助执行通知的具体内容和事项,适用不同的期限,并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对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二年。期满,如果审判庭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的审判庭未向执行法院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效力消灭。如果办理了续冻手续的,则冻结效力应当继续维持。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对和解协议翻悔的处理。 和解协议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即产生执行程序的效力。但是应当注意,该和解协议不属于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在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翻悔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和解协议作为执行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
撤回执行申请的后果撤回执行申请有下列后果: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则法院就不会在本次执行中通过强制措施来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但是当事人依法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审查后也会依法予以受理。撤回执行申请的后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
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可以再次申请,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
撤回执行申请后果是什么对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执行程序已不再进行,一切执行措施也要立即停止,法院对案件也必将有个了断,这些在民诉法及其最高院司法解释中都没有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相同,既然是申请执行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撤回了执行申请,参照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的方式,法院在依法妥善处置被采取法律措施的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裁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可结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能否再次申请要看是否超过申请时间。1、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2、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撤回执行申请后如何恢复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时,如果在执行的有效期内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该受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
1.执行费用不需要申请人预交的,都是执行回来第一笔款后,先扣除执行费,你撤销执行申请就不会找你要了,不过已经交纳的申请费不退还。请执行人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请书来撤回之前在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如果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执行标的财产的交付,就应当支付相应的申请执行费。2.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的规定提起诉讼,以案外人为被告,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被执行人反对申请人请求的,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的,如果申请人对该裁定不服,应当在裁定送到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
对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执行程序已不再进行,一切执行措施也要立即停止,法院对案件也必将有个了断,这些在民诉法及其最高院司法解释中都没有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相同,既然是申请执行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撤回了执行申请,参照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的方式,法院在依法妥善处置被采取法律措施的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裁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可结案。【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撤回执行申请后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如果申请人在撤销执行申请时没有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法院应当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这种程序性权利可以赋予其较大的自由支配权,即可以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也应允许其撤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冻结支付宝、微信相关资产。详细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
【法律意见】被执行人因住院保险公司赔付的医疗理赔款,不能冻结或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是什么情况下的签字呢
这个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双方的利益有冲突,所以不能是同一人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你好,执行案件全风险律师全风险代理即全部风险代理,是指在律师代理的诉讼或非诉讼侵权纠纷案件中,委托人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费,待案件执行或和解后,将执行款或和解款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做为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