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 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 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 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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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处警民警应当携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并做好处警记录。
第九条 处警民警应当要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并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对讲机、强光手电等单警装备。
处警专用车内必须配备现场勘查箱、照相机、录音笔、数码记录仪等现场取证装备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盾牌、防弹背心、头盔、警戒带及救生衣、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条 处警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处警结束后,对于受指挥中心指令出警的,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处警民警应及时在接处警平台反馈单中详细填写调查核实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做到:
(一)及时处理警情并报告现场情况;
(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人身、财产安全;
(三)及时登记在场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刑事案件应按照就近调警、属地管辖和业务主管原则进行处置,并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访问,核实情况;
(六)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
(七)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八)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治安案件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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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扣押违法所得、违禁物品;
(七)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
(八)组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九)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做好警情的前期处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诿和草率处理。除案情简单,可当场调解、当场处罚外,还应当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搜集、保全证据;
(六)及时与案件主办单位或其他职能部门联系,做好警情的交接工作,向案件主办单位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堵截。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第二章 刑事案件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工作。
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十八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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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命案、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重伤害、入室盗窃、盗窃汽车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以刑侦部门为主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处警民警应配合做好先期取证工作。
对命案现场,应迅速采取设置警戒带等方法保护现场,可以采取录音、照相、摄像等不变动现场的方法进行先期取证。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民警不得触动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在抢救伤员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戴手套和鞋套,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
第二十二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其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三章 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
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二十六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等。
第二十七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现场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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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的通知发文机关:河南省公安厅发布文号:豫公通〔2013〕278号发布日期:2013-12-30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辖与分工第三章 先期处置第四章 现场勘验、检查第五章 鉴定第六章 调查取证第七章 强制措施第八章 案件处理第九章 卷宗第十章 责任追究第十一章 附则正文(豫公通〔2013〕27
成都公安系统公安机关窗口单位一、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一)公安办证中心延时服务工作时间:1、工作日周一至周五12时至13时。2、周六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6时。3、每年元旦节、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3天假期的最后一天上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6时。4、每年春节的初四至初六、国庆节最后四天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6时。(二)公安出入境办证延时服务工作时间:每周周六上午9时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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