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 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
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第六条 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
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
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查询与告知 第八条 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 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 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异议与投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
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于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
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查询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工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可依法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 不少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往往会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如何确定拟招录人员提供的证明的真实性,以及从什么合法渠道核实,现实中却是个大问题。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在职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通常难以核实在职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从2021年12月31日起,这种情况得以解决。根据
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
嫖娼行为的最长追诉时效为五年,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犯罪的日期进行确定。对于嫖娼惩罚的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况下,嫖娼属于犯罪行为:1、嫖宿不满十四岁幼
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农业(渔业)厅、局、委,林业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民用航空局各地区管理局;新疆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有关条款的贯彻实施,规范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程序,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权,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三条电子数据
不是故意的,就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那么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但是毕竟你把别人打伤了,是需要赔偿别人的相关费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
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的通知(公通字〔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切实严肃工作纪律、严明工作要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20年6月3日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2015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5-10-22 颁布日期:2015-10-22 文号:公通字[2015]3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1、根据我国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的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如果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那么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来管辖。根据我国高级人民法院法律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诈骗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
一、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程序规定是怎么样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第二章 管辖第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的通知发文机关:河南省公安厅发布文号:豫公通〔2013〕278号发布日期:2013-12-30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辖与分工第三章 先期处置第四章 现场勘验、检查第五章 鉴定第六章 调查取证第七章 强制措施第八章 案件处理第九章 卷宗第十章 责任追究第十一章 附则正文(豫公通〔2013〕27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5-06-16 颁布日期:2015-06-16 文号:公通字[2015]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1-01 颁布日期:2017-11-24 文号:公通字[2017]2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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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
关于传发《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经报部领导批准同意,现将《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刑侦局。公安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4日 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机制(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侦办电信诈骗
规定:第一条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第三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