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原告张-丽与死者范*系夫妻关系。范-如生前患有高血压。2003年11月至2005年11月26日范-如在被告承包的蔬菜种植园内负责夜间看管工作并从被告处领取工资。
2005年11月26日晚,范-如在蔬菜园门房内晕倒,后被送至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11月27日死亡。
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导致如死亡的直接原因为脑出血。原告认为范-如在工作过程中摔倒且身亡,应属工伤,故要求被告赔偿各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1000元。
被告辩称,范-如在工作时间私自洗澡导致头昏,并阻止同事通知其家人,属自身延误病情,不应算工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结果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如在工作期间发生晕倒,且其死亡原因系脑出血。被告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因如系在为被告工作期间死亡,故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故判决:被告补偿原告五千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三、意见分析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其一为本案适用雇员受损赔偿纠纷还是工伤赔偿纠纷;其二为本案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范-如作为被告菜园看管员,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现范-如在上班期间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作为范-如亲属以雇员受损为由起诉被告不妥,本案应按照工伤案由处理,即原告应先申请工伤鉴定,若对工伤裁决不服,再提起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范*系被告单位雇佣的夜间菜园看管员,其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范-如在上班期间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范-如死亡原因系脑出血,其死亡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适当给予原告经济补偿。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不适用工伤赔偿纠纷,范-如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为雇员与雇主关系,双方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被告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用人单位,故其与范-如之间的关系亦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原告不应以工伤损害赔偿起诉被告。
其次,范-如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病Ⅲ期,故应当知道其身体素质不适合从事夜间看管工作,而其仍从事上述工作,导致其在工作期间发生晕倒,并因脑出血致死。
范-如虽系被告雇佣的夜间菜园看管员,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但被告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但因范*系在为被告工作期间死亡,故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据原告家庭经济状况、范-如工作年限、被告给付能力等因素综合酌定。
脑出血单位赔偿标准: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
你好,自身疾病经抢救48小时身亡的,视同工亡,可以申请工亡认定
一、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单位承担责任吗 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单位不一定承担责任。如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导致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以视同工伤。工作时间突发脑出血属于工伤的,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工人在宿舍突发脑淤血,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没有赔偿义务。但是工人在宿舍突发脑溢血,如果是劳累过度诱发脑溢血,所在工作单位如果的确存在过错责任,只能以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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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属于工伤,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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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脑溢血要看跟工作有没有关系,不是因工作引起的,单位就不负责任。但是工作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没抢救过来,就算是工伤,公司是要赔偿的
劳动者在工作单位突发脑梗,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且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算工伤。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内,或者未死亡的,一般不算工伤。
法律分析:上班时间突发脑出血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用人单位有责任赔偿。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工人下班时间高血压晕倒公司不需要负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是毕竟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的疾病,甚至很有可能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的种种因素有关,需要合情合理的处理
不算工伤。如果是因高强度的工作或者因工作性质突发脑出血,可认定为工伤,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不认定为工伤,员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应当到医院进行鉴定,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