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8刑初14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重庆市南岸区XX城XX栋XX室内,使用手机在“小妲己”APP登录账号开设直播吸引网民观看其淫秽表演。
被告人张某通过开设密码房、置禁言、踢人等功能的方式进行管理。王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进入被告人张某的直播间发现其正在进行淫秽表演遂录制了多段直播视频。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直播的10段视频均属于具体描述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000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退出上述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张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诫勉语: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沈宝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悦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沪0118刑初10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元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玉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初至7月中旬,被告人俞某某在某平台注册某账号多次开设收费房间进行淫秽表演并从中牟利。
其间,顾某在本区多次进入被告人俞某某的收费直播间,发现被告人俞某某正在进行淫秽直播。经鉴定,被告人俞某某直播的三段内容均属于淫秽表演。
另查明,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顾某的证言笔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光盘一张(内附视频)、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APP截图,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俞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姚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敏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8刑初9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某,女,1987年8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桓台县,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2021年4月20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跃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起,被告人伊某经刘某(另案处理)招募,在其位于山东省内,使用手机在“爱尚”APP登录账号开设直播吸引网民观看其淫秽表演。
被告人伊某通对房间置禁言、踢人等功能的方式进行管理。至案发,被告人伊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6,000余元。网民吴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进入被告人伊某的直播间发现其正在进行淫秽表演遂录制了多段直播视频。
经鉴定,被告人伊某直播的3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表演。
被告人伊某于2021年4月20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伊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伊某退赃人民币2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刘某、吴某的证言笔录,手机截图,上海洁堪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淫秽视频,办案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本院的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伊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伊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伊某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伊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伊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伊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汪爱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艳敏
书记员刘艳敏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沪0118刑初14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暂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因本案具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本院于同年12月31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决定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宇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手机截屏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客户交易明细、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涉案物品鉴定清单、光盘一张、办案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江苏省某室出租屋内,通过某直播APP注册主播账号后多次开设主播间吸引网民观看其淫秽表演,对房间设置禁言、踢人等功能并从中牟利。
其间,网民李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进入被告人魏某某的直播间发现其正在进行淫秽直播遂录制了多段直播视频。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直播的3段视频属于淫秽表演。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审判,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其当事人系初犯,且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江苏省某室出租屋内,通过某直播APP注册主播账号后多次开设直播间吸引网民观看其淫秽表演。
被告人魏某某通过对房间设置禁言、踢人等功能的方式进行管理并从中牟利。其间,网民李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进入被告人魏某某的直播间发现其正在进行淫秽表演遂录制了多段直播视频。
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直播的3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表演。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魏某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手机截屏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涉案物品鉴定清单,视频光盘,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魏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程程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人民陪审员 王国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婕琼
书记员 王婕琼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8刑初12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跃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尹凯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为牟利,在受张某1(已判刑)招募后,在“小奶猫”手机APP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开设由其负责管理的收费网络虚拟房间,进行淫秽视频表演。
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某共以此获利人民币48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已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张某
1、张某
2、刘某、林某、严某、高某、沈某、许某、张某
3、瞿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视频录像、接受证据清单,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手机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本院代管款收据,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属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王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的剩余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均予以没收。
诫勉语: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沈宝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悦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8刑初10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女,1992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山县,现住辽宁省盘山县。
2021年6月18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底起,被告人姜某在辽宁省盘山县XX镇XX苑XX号楼XX单元XX室内,使用手机在“小妲己”APP登录账号开设直播吸引网民观看其淫秽表演。
被告人姜某通过对房间置禁言、踢人等功能的方式进行管理。至案发,被告人姜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000余元。网民金鑫在上海市青浦区进入被告人姜某的直播间发现其正在进行淫秽表演遂录制了11段视频。
经鉴定,被告人姜某直播的9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表演。
被告人姜某于2021年6月18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姜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姜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姜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姜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汪爱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艳敏
书记员刘艳敏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8刑初11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邓某为非法牟利,将其制作的淫秽视频通过QQ软件发送给在“小妲己”网络平台观看其色情直播表演并为其支付礼物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褚某。
经鉴定,上述发给褚某的视频中有94部属于具体描述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某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褚某的证言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光盘,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鉴定清单,工作情况,微信、QQ截图,淫秽视频照片,直播平台账号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案发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五十元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邓某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朱秀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漪
赵陆一:色情直播,定什么罪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定什么罪?有的定组织淫秽表演罪,有的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有些当事人不知道为什么会有此区分,比较疑惑,我们解读一下。 组织淫秽表演罪,只惩罚组织者,不惩罚表演者,如果即是组织者,又是表演者,按组织者处罚。比如长宁有个比较有名的案子,董某招募模特和摄影者,让模特暴露生殖器、摆出淫秽姿势供摄影者拍摄,拍
一、概念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淫秽表演的行为。二、《刑法》条文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即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 4、客观上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或动作表演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
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组织进行淫秽表演”,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罪状。刑法没有规定为“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说明了以下两点:第一,组织者本人是否直接进行淫秽表演,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二,虽然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简介 某KTV经营期间,为招揽顾客,促进该KTV消费,A某等人自2020年中旬引进一个叫G某的人带领的“氛围组”,在该ktv进行淫秽表演。持续至案发2021年1月。二、法律法规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 组织淫秽表演罪中“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一、组织淫秽表演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或动作表演。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组织淫秽表演罪量刑标准:1、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淫秽表演的行为。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淫秽表演罪司法解释是什么目前法律暂无关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六条 [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三)
1、行为人组织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是指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本罪中被组织者进行淫秽活动的目的在于表演,或者更确切地说,行为人将这些表演者组织起来,意在让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并由此决定了这种行为的公开性,即为组织内部以外的其他人能够看到、听到,且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一、组织淫秽表演罪的量刑是什么1、组织淫秽表演罪的量刑是:行为人组织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1、组织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组织的是淫秽表演,属于现场表演;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的内容是播放淫秽音像制品。2、组织行为的作用不同。本罪中如果没有组织行为,仅淫秽表演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在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中,若没有组织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仍然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高频法条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
【案情】组织淫秽表演案。公安局发现,有大量网民通过手机下载安装“一直爱”“维密”视频直播APP软件,注册会员后付费购买虚拟钻石观看直播表演。调查发现上述直播平台均是由女主播或“夫妻”进行淫秽色情表演。该直播平台有注册会员30万人。运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按约定比例分配非法所得。专案组查证涉案人员50余名。公安机关先后在多地抓获女性主播4名、主播管理人员2名,拦截抓获从国外潜回国内的运营管理人
朱和庆 刘静坤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被告人郑立与被告人戴泽焱商议合作建立视频聊天网站,并要求被告人刘峻松制作FLASH视频聊天软件。11月,三人共同建立www.27by.com、www.ud99.com视频聊天网站。12月10日,被告单位重庆市聚乐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峻松)、重庆彩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戴泽焱)、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可以直接电话到所在法院咨询核对清楚。打字说不清楚,具体来电详细些。为了对更好地帮助你,需要看下你的材料,有理帮你打赢官司无理助你减少损失。
(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
你好,一个人看是不算犯法,但传播就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