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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预付租金后,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新房东可否再次向承租人索要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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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预付租金后,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新房东可否再次向承租人索要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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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目前房屋租赁市场中,出租人基于管理方便、保证承租人租赁期限的目的,普遍要求承租人预付半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租金。

承租人预付的租金较多,未来的已付租期内,如果发生租赁房屋所有权变动的,依照《民法典》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新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自动发生租赁关系。

此时,如果原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把已经收取的预付租金交给新房屋所有权人,那么,新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再次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由于承租人只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履行义务,在下一个约定的租金交付日到来之前,承租人已经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有效性。

此时,新房屋所有权人应该找原房屋所有权人索要房屋转让后的租金,而无权要求承租人再次支付租金。如原房屋所有人拒不返还多收取的租金,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基于《民法典》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法院判决原房屋所有权人返还房屋所有权变动后的租金。

建议新房屋所有权人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之前,与原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交接协议》,就房屋过户登记到其名下之日起的租金支付、保证金交接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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