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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我们应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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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我们应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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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所有法律都是具有强制性、是必须遵守的,没有人可以拥有特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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