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礼仪之邦,参加亲朋好友的婚礼,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喜钱”,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又表达对新婚夫妻幸福生活的美好祝愿。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结婚礼金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结婚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送给谁就属于谁的财产呢?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处理请求分割婚姻礼金的案件,除了要考虑法律原则、举证责任和可予参照适用的法条规定外,还要结合人情世故、一般社会经验法则和婚姻举办花销等方面情况,力争使案件处理得更加公平合理。
以下内容摘自《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24期,阅读需要大约10分钟,可以让读者从法律角度了解婚礼礼金的处理原则。
基本案情
案号一审:(2012)石民初字第4789号
原告:韩某。
被告:周某。
被告:谢某。
周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周小某系双方之子;周小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
2009年5月10日,周小某与韩某举办婚宴,周某、谢某出资并负责操办;婚宴签到台由周某、谢某组织设立,有工作人员安排到场宾客在签到本上登记。
婚宴期间,有众多受邀宾客通过签到台交付礼金,或分别直接交付新婚夫妇及双方父母礼金。婚礼结束后,所有宾客通过签到台交付的礼金由周某、谢某收取。
以馈赠礼金人员的身份关系区分,包括以下情形:
1.周某、谢某邀请的亲属、同事、同学、朋友;
2.周小某邀请的同事、朋友、同学;
3.韩某父母邀请的亲属、同事、朋友、同学;
4.韩某邀请的朋友、同学。
婚礼现场的礼金给付情况如下:
1.韩某及其父母分别邀请的部分宾客共计向签到台交付礼金7900元(包括韩某同学、朋友交付的2700元);
2.经法院充分释明,周某、谢某拒绝提供真实的婚宴签到本,以说明收取礼金具体数额;
3.周某提供的宾客名单中,载明宾客总人数共计约490人,其中男方宾客约350人(包括周小某邀请的同事、同学约90人)。
另查:周小某表示不同意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认为诉争礼金不属于其与韩某的共同财产。
原告韩某诉称:2009年4月10日,韩某与周某、谢某之子周小某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5月10日举行婚礼。在婚礼举办前后以及婚宴期间,男女双方的客人向韩某、周小某赠送礼金,数额较大。
各方宾客通过签到台赠送的礼金(即诉争礼金)当时由周某、谢某收取。此后,诉争礼金一直由周某、谢某占有,经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谢某连带返还韩某诉争礼金中的二分之一即50万元。
审判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给付婚礼礼金属赠与行为,目前对于如何判断诉争礼金归属,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结合礼金所具有的社会特征和功能目的等综合因素,根据不同情形适用相应的权属判断规则。
一、,按照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确定;
二、,按照特定的社会风俗习惯确定;
三、,按照家庭成员与赠与人的身份或社会关系密切程度确定。
关于涉案礼金的归属问题,应作如下认定:
1.受邀宾客直接给付周某、谢某的礼金,应归其二人所有;
2.在不能明确赠与人意思表示或不存在当地特定风俗习惯的前提下,各方宾客通过婚宴签到台交付的礼金,主要分为三种性质:第一,与韩某父母关系相对密切的受邀宾客交付的礼金,应归属韩某父母所有;第二,与韩某、周小某关系相对密切的受邀宾客交付的礼金,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归韩某、周小某所有。
3.与周某、谢某关系相对密切的受邀宾客所交付的礼金,系赠与周某、谢某二人,不属于韩某、周小某的共同财产。因韩某、周小某已经离婚,韩某有权就属于二人共同财产中50%份额的礼金主张返还,周某、谢某通过签到台收取的该部分礼金,缺乏占有的合法依据,故属于不当得利,并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法院将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受邀宾客的人数范围、礼金给付的通常形式、受邀方及邀请方的身份职业特点等诸多因素,酌情确定应予返还的合理礼金数额。
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第75条之规定,判决:
一、周某、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带返还韩某婚礼礼金共计21350;
二、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评析
一、问题的提出与困惑
婚礼上馈赠礼金(俗称“份子钱”)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普遍社会现象,具体表现为受邀宾客在结婚仪式举办之前或婚宴进行期间的特定时间和场合,赠与新婚夫妇或与二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人员一定数额的钱款。
结婚随礼从古代沿袭至今,并不断被更多的人所接受,足以说明在传统文化影响和现实环境作用下,根深蒂固地形成于社会公众的思维与观念之中。
本案争议焦点是诉争礼金的分配规则究竟应当如何确定。上述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框架内无法探寻明确的答案,从而引发了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夫妻共同财产说”。该观点认为本案中婚宴是为新婚夫妇举办,受邀宾客在现场交付的礼金系赠与新郎新娘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中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因此,诉争礼金应属于新婚夫妇共同所有。
第二种意见是“家庭成员共有说”。该观点认为,新婚夫妇举办婚礼是包括整个家庭在内的重大事项,男方(包括新郎及父母)或女方(新娘及父母)各自邀请的宾客所赠礼金,应分别归属于男方或女方的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第三种意见是“婚宴出资者所有说”。该观点认为本案中男方父母出资操办婚宴并设立签到台,受邀宾客通过签到台交付的礼金应归属于婚宴出资者享有。
第四种意见是“复合规则适用说”。该观点认为:
一、,根据受邀宾客的明确表示确定礼金享有者;
二、,根据特定风俗习惯确定礼金享有者;
三、,根据亲疏远近关系、礼尚往来等实际情况,即“冲谁来则赠与谁”的原则确定礼金享有者。
二、馈赠礼金法律性质与社会功能的理解与辨析
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必须探究馈赠礼金的行为特征和社会功能,并成为确定分配规则所无法脱离的前提基础。
(一)馈赠礼金社会特征
由于俗称的随礼或还礼作为通常的社会现象,不受法律所设定的强行义务所约束,馈赠礼金之所以具有普遍性,无疑与建立、增强人际关系密切相关。
确切地说,在现实环境中,是人情关系的社会要素将馈赠方与受赠方结合在一起,并被一般社会公众所接受,因此馈赠礼金具有鲜明的社会特征。
(二)馈赠礼金具多重社会功能
第一,实现情感表达功能。受邀宾客以馈赠礼金的方式向新婚夫妇或双方父母表达祝福,使受赠人得到情感上的愉悦和满足,有助于增进相互关系联络。
第二,实现人际交往功能。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是通过某种行为建立相互关系,馈赠礼金则是建立、改善和增强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
第三,实现利益交换功能。馈赠礼金毕竟是货币给付,馈赠者不仅是表达情感,而且是以礼尚往来、互惠互利作为追求目的,以期待所获取的某种社会资源或社会利益,可以说正是这种互惠性维持和延续着人际关系的交往过程。
特别是在现阶段,馈赠礼金的数额不同往往体现出期待回报的利益差别,因此具有实现利益互换的特定作用。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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