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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因收款方未开具发票的增值税损失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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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因收款方未开具发票的增值税损失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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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因收款方未开具发票的增值税损失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索赔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原告南通某建材有限公司从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处采购钢材,共支付货款3,548,194.30元(为含税价格),被告向原告交付了钢材,但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3,548,194.30元),由此造成原告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经联系被告所在税务局,得知被告已无法开具发票,为此原告多交的税款成为了原告的损失,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8,199.35元及各项附加税费等30,000元,共计438,199.35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除了履行交货义务外,还应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原告支付了3,548,194.30元货款,被告应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虽认为被告已无法开具发票,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被告的法定义务,故应由被告先履行该义务,如确实无法开具,则应当赔偿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408,199.34元(3,548,194.30元÷1.13×13%)。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附加税费等30,000元,并非原告的直接损失,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开具并交付金额为3,548,194.3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无法开具,应赔偿原告的税额损失408,199.34元;

案件评析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企业在日常业务往来中有时也会遇到类似情况。因本案双方已明确货款为含税价格,在原告已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下,被告有义务向原告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务中,如收款方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的,通常付款方可向收款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税务机关介入后基本能够较好解决开具发票问题。

本案中原告主张“经联系被告所在税务局,得知被告已无法开具发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因被告未出庭应诉,法院也未进一步查明被告无法开具发票的具体原因。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开具发票,如无法开具应向原告赔偿相应税额损失408,199.34元。

本案有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法院将增值税408,199.34元认定为直接损失,判决被告如无法开具发票则赔偿原告该项损失。

但对于30,000元的各项附加税费,法院却认为并非原告的直接损失,故未予支持。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按相关税法规定,增值税附征的税费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该三项附征税费均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就本案而言,因被告无法开具发票,导致原告多缴了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征税费,如被告正常开具发票则原告的增值税可予以抵扣,相应的附征税费亦完全不需要缴纳,从该角度至少可认定已缴纳的附征税费应属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同样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该附征税费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均不影响赔偿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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