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因收款方未开具发票的增值税损失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索赔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原告南通某建材有限公司从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处采购钢材,共支付货款3,548,194.30元(为含税价格),被告向原告交付了钢材,但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3,548,194.30元),由此造成原告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经联系被告所在税务局,得知被告已无法开具发票,为此原告多交的税款成为了原告的损失,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8,199.35元及各项附加税费等30,000元,共计438,199.35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除了履行交货义务外,还应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原告支付了3,548,194.30元货款,被告应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虽认为被告已无法开具发票,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被告的法定义务,故应由被告先履行该义务,如确实无法开具,则应当赔偿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408,199.34元(3,548,194.30元÷1.13×13%)。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附加税费等30,000元,并非原告的直接损失,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开具并交付金额为3,548,194.3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无法开具,应赔偿原告的税额损失408,199.34元;
案件评析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企业在日常业务往来中有时也会遇到类似情况。因本案双方已明确货款为含税价格,在原告已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下,被告有义务向原告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务中,如收款方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的,通常付款方可向收款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税务机关介入后基本能够较好解决开具发票问题。
本案中原告主张“经联系被告所在税务局,得知被告已无法开具发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因被告未出庭应诉,法院也未进一步查明被告无法开具发票的具体原因。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开具发票,如无法开具应向原告赔偿相应税额损失408,199.34元。
本案有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法院将增值税408,199.34元认定为直接损失,判决被告如无法开具发票则赔偿原告该项损失。
但对于30,000元的各项附加税费,法院却认为并非原告的直接损失,故未予支持。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按相关税法规定,增值税附征的税费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该三项附征税费均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就本案而言,因被告无法开具发票,导致原告多缴了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征税费,如被告正常开具发票则原告的增值税可予以抵扣,相应的附征税费亦完全不需要缴纳,从该角度至少可认定已缴纳的附征税费应属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同样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该附征税费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均不影响赔偿责任的认定。
报税时未开具发票的金额填错了,如果是当期发现可以删除,重新申报。如果跨月发现申报错误,可以按正确的数据申报调整。
不服仲裁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不服仲裁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
一、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情形有哪些1、在特殊的情形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而特殊的情形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
案情简介: A公司向B公司采购设备一套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在A公司付款后,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设备,但未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经A公司多次发函催要仍未开具,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对于上述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未在合同中对开票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缺乏合同依据,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方和收款方不一致怎么办?会计准则要求,销售过程中,买卖要保持一致性。也就是开具发票方应该为收款方。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处理方法如下:1、收款方出具与开票方系同一家公司的证明。2、让收款方退回已收货款,然后把款重新支付给发票开具方。3、若开票注明收款为现金收款的。可以以开票方名义做财务处理。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
浅析收款方不开具发票的救济途径一、卖方不开票有什么风险?风险一:受票人(买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而造成增值税和附加税费负担增加;风险二:受票人(买方)无法在税前扣除成本费用;风险三:受票人(买方)因缺少会计原始凭证,其会计处理存在审计风险;二、卖方不开具发票的救济途径?1.诉讼或仲裁救济途径⑴请求对方开具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人认为需要分情况看待,一种属于有其他请求,开票请求只是其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6日,某生产企业向某贸易公司采购生产设备,双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其中约定:在付款前,某贸易公司应向某生产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某生产企业有权拒绝付款。后某生产企业拖欠货款,某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 某生产企业答辩称:依据合同约定,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某贸易公司开具发票前可不予支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双方当事
支付完全款后,对方公司不给发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开具,若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税收机关检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
问:高律师,您好,我有个问题向您咨询一下,就是我作为承包人,发包人现在不给我支付工程款,说是因为我没有开发票,我想问问您,这合理么?律师:首针对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承包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发包人可以以此为由而拒绝支付工程款;另一种是开具发票只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不能以附随义务而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我认为收款方不承担责任。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如何处罚1、发票使用单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买卖合同未开具发票能否请求赔偿经营者未开具发票的,如果没有造成当事人实际经济损失的,一般不能主张赔偿,但未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可以由税务机关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
答:吉地税发[2009]23号文件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除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外,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应开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开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开票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二十五份以下
您好,那么如果实在不符合行政管理规定,只能接受处罚,如果您还有其它法律上的疑问,可以继续咨询我们,我会竭诚维护您的最大合法权益
问: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况有哪些,应如何处罚?答:吉地税发[2009]23号文件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除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外,可按下列标准处罚:(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应开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开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开票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单联填
问: 我是甲公司的职员,我公司想从乙公司处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公司开始给甲公司送货,货物送完后,乙公司未开具相应的发票。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以乙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呢? 答: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该单证和资料一般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凭证及约定的技术资料等,此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如果合同
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物业公司能开具水费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代收水电费的单位没有与水电供应单位签订委托代收水电费协议,会视为销售水电,需要缴纳增值税。代收水电费的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水电费的单位应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可抵扣支付给电业局的电费增值税。代收水电费的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业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照规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经过律师检索,发现了大量由于企业间对开具发票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在补充协议,导致收款方不给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因无法取得发票而诉至法院,却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那么对于合同中关于发票开具的约定,应当怎么处理,才能使之成为合同义务,约束收款方的履行呢?或者收款方就是不开具发票,付款方如何才能税前扣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