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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殴打执行法官被判拘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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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殴打执行法官被判拘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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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夏某保证合同纠纷,和申请执行人刘某1、曲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依法冻结查封了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并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6年4月12日晚,刘某在超市购物时,碰巧遇到该案承办法官带着6岁的女儿也在购物,于是上前找承办法官理论。承办法官见其情绪激动,告知其现在是休息时间,刘某可于次日上班后到法院面谈。

刘某不听劝解、立时恼羞成怒,当即在超市内高声辱骂并推搡、揪拽该承办法官,致其6岁幼女突然受到巨大惊吓,嚎哭不止。

直到该承办法官万般无奈、报警求助,刘某才悻悻离去。

 

【法院判决】

 

刘某的行为构成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侮辱和打击报复,于2016年4月决定对刘某某司法拘留15日。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刘某的行为显然是已经构成了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侮辱和打击报复,依法严惩有理有据。

 

司法人员不仅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也是社会生活中的普通一员,他们拥有家庭和亲人,同所有人一样分享着普通老百姓的喜怒哀乐。

在突如其来的危险面前,他们也同样脆弱、易受伤害。伤害法官,最终伤害的是法治。近年来陆续发生的湖北十堰中院4名法官遇袭,马彩云法官遇害等伤害法官事件,极大挫伤法院工作人员职业感情,严重挑战法治和法律权威。

个别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法院工作人员实施报复伤害,呈现出由工作时间向业余时间、由本人向其近亲属弥漫的态势,更加凸显了将对司法人员的履职安全保障范围适度扩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明确了法官执行审判任务时的保护措施。本案中,刘某因财产被查控而迁怒于承办法官,在业余时间、于公共场合公然袭击法官,给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是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及时维护,不仅正当,而且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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