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陷阱
陷阱一:股东身份没有直接体现
对于委托持股模式,众筹股东的名字不会在工商登记里体现出来,只会显示实名股东的名字。尽管法律认可委托持股的合法性,但是还需要证明众筹股东有委托过实名股东。
这种委托关系,是众筹股东和实名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如果这种约定没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公司和实名公司翻脸不认可众筹股东的身份了,众筹股东有口难辩,根本没法证明“我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或者“他名下的股份其实是我的”。
对于持股平台模式,众筹股东与**公司之间隔了一个持股平台,**公司股东名册里只有持股平台,没有众筹股东。因此,众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间接,身份也相对隐晦,对**公司几乎无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很多公司的全员持股计划,实际上也是一种股权众筹。但有的全员持股公司,如华-为,员工也仅持有一种所谓的“虚拟受限股”,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股东身份更谈不上有所体现。
陷阱二:股东无法参与公司经营
在很多众筹项目中,众筹股东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都不太能亲自参加股东会、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
从**公司角度,如果每次股东会都有哗啦啦几十上百好人来参加,对协调和决策都会造成很大障碍。组织个有几十上百人都参加的股东会将会非常艰难;在股东会召集前,提前确定可供讨论的议题、哪些问题需要讨论,也会因为人多嘴杂,难以达成共识;好不容易组织起来股东会后,因为七嘴八舌众口难调,想要过半数通过任何表决都会困难重重。
所以,众筹股东都参与决策,会严重削弱公司决策效率。现实操作中,很多筹咖啡馆都面临过因为“一人一句”决策权混乱,而面临散伙的窘境。
但是,如果不尊重众筹股东的参与决策权,众筹股东的利益又很难得到保障。**公司收了股东的钱,不为公司办事,不好好经营,或者经营好了把公司资产挪为己有,这种做法也并不罕见。
所以,不妨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众筹股东,至少要保证自己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知情权,**公司也应当有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和审计等第三方监督的机制。
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众筹股东也最好有提议乃至表决罢免**公司负责人的权利。
陷阱三:股东无法决定是否分红
众筹股东参与众筹,很多时候是看中**公司的盈利能力。为什么现在大家现在愿意参与众筹?房地产投资已经不吃香了,股市谁都不敢进去,理财产品收益率比储蓄高不了太多,P2P贷款也经常看到携款跑路的消息。
而股权众筹,投资项目看得见、摸得着的,收益率会也很可能更有保证。因此很多人愿意参与股权众筹,也非常期待公司分红。
可是,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分红。利润分配方案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了,才会根据这个方案向股东分配红利。
如果股东会没有表决通过,或者股东会干脆就不审议这个议题,即使公司账上趴着大笔大笔的税后利润,众筹股东也只能眼馋着,拿不到。
**公司完全可以以一句:“税后利润要用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再投资”,把众筹股东推到千里之外。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分红,那么众筹股东只能自己保护自己,最好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即如果有税后可分配利润,每年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向众筹股东分配。
陷阱四:入股方式随意化
上面说了三个陷阱,还是在股权众筹操作相对规范情况下遇到的问题,至少还**公司、众筹发起人还跟众筹股东有协议、有协商。
现实的股权众筹中,发起人与众筹股东存在或近或远的亲朋好友关系,操作起来常常会很不规范。比如,有时候只是有朋友张-罗说要股权众筹,项目没有看到、公司没有看到、文件没有看到,众筹的款项就打到了发起人个人的银行帐号里了。
这笔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谁都说不清楚。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实物众筹,发起人打算开发个智能硬件,大家给他的钱,不是获得他公司的股份,是预付给他的货款,倒时候召集人给众筹股东一个产品就算是了事。
也可以理解为借款,众筹投资人借钱给发起人,到时候发起人还钱、顶多加点利息,但是众筹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公司估值再高、股权再值钱、再有多高的分红,也跟众筹投资人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陷阱五: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
风险投资项目一般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特点,风险投资人会向大量的项目进行投资,大部分的项目都会投资失败,但是只要其中少数几个项目上市了、被并购,投资成功的收益回报,不仅可以弥补投资失败的损失,还能有很高的盈余。
但是,股权众筹本身就是为了降低投资门槛,所以绝大多数众筹股东都是普通老百姓。一方面,众筹投资人不可能有资金向大量的项目投资,手头的资金一般也就只够投一两个项目,如果这一两个项目干砸了,那就是血本无归、棺材本都没有了。
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人一般会对行业有深入的研究,对项目商业可行性的判断相对专业,而普通老百姓可能更多的是听信于众筹发起人的鼓吹、缺乏判断的能力,投资的风险也就更高。
所以,普通人参与股权众筹,千万不要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投资的项目,最好是传统一些的行业,收益可逾期、持续且稳定,最好不要追求高风险、高回报。
在这个前提下,认真考察自己的投资项目,在自己熟悉的行业领域或地域范围投资。最后,还可以借鉴风险投资人的投资原则“投资就是投人”,一定要找个值得信任的众筹发起人,或者保障机制完善的众筹平台。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国务院常务会议之后,股权众筹发展的新机遇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汇报,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推向纵深;部署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用新模式汇聚发展新动能。会议提出,要利用“互联网+”,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促进生产与需求对接、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有效汇聚资源推进分享经济成长,助推“中国制造2025”,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新格
股权众筹超过200人就属于非法集资了,股权众筹本质是直接发行证券(股票),那么未经批准的就是非法发行,就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虽然众筹平台通过实名认证等方式将不特定投资者“转化”为特定投资者;通过有限合伙方式等方式限制股东人数。但这本质上还是“打擦边球”。例如,有研究者就认为:只要众筹平台以网络等公开方式将融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公示,以吸引其他不特定对象加入投资方行列,就涉嫌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进一步推进,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强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激发各类市场的主体活力。股权的市场很大,上一个十年是房地产的十年,下一个十年是股权投资的十年。那么在进行股权融资协议里容易出现哪些致命陷阱呢?1.财务业绩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
股权众筹平台设立的法律规定如下:《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
刑事律师会见嫌疑人,是律师了解案情的第一步。律师通过会见,直接和嫌疑人进行沟通,能够更加真实的了解案件当时的真实情况,并按照情况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因此,刑事律师在会见嫌疑人,特别是首次会见的时候,必须要切中要害,更多的了解和还原案件的情况。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刑事律师会见必须要问的五个问题。1、案件的事实经过刑事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的时候,一定要对案件发生的事实经过进行了解。案件的发生都有起因
你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仲裁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按照企业发展生命周期理论,一般会经历四个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持续发展期(或衰落期)。1、第一阶段:创业期 企业刚刚成立,规模小,没有盈利,还在准备产品研发阶段称之为初创期,创业者带着兴奋的心情开始步入创业的艰辛旅途,企业在初创期有以下特点:企业在创建之初
遇到拆迁,做好拆迁前的准备是一件特别重要的事情,但是由于很多时候信息的不对称,被拆迁人往往在临近拆迁或者开始进行拆迁的时候才能得到消息,导致准备的不充分。那么哪些情况的出现,可能后续就会是拆迁呢?今天我们就来简单的给各位总结一下。第一,就是看有没有人进行测绘等前期调查。拆迁之前,一般都会工作人员对拆迁地块进行测绘等前期准备,如果您发现有陌生人对您家周边进行测绘或者拍摄等,对着图纸进行标记等,就有要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
只要在繁华的街道就能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加盟店,因此许多加盟店的优势也充分体现了出来,所以很多人在创业时会把加盟作为自己的首选。但加盟真的都非常安全吗?显然不是的,每个月都有很多人因为加盟被骗。现在的加盟商的宣传方式花样百出,套路也层出不穷,只要稍有不慎就会落入商家的陷阱中。那让小编为大家罗列一些加盟商常用的套路。套路一:对开业店面没有要求,只要有位置就让开。骗子公司为了更快的得到加盟费,只要有空的
敬的公司领导:我因________________,特向您请假____天。请假时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希领导批准。请假人:________时间:________【第2篇】公司员工病假请假条模板_______部:我因感冒发高烧,需要输液,故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请假一天,请批准,谢谢!申请人: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3
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收购不成或者说假借收购实者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给任一方带来损失,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非法放贷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大要件,缺一不可。一、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发放贷款业务事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资金安全及公共利益,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发放贷款业务。二、经常性。即以2年为界限,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三、放贷对象的不特定性,包括个人和单位。四、实际年利率超过36%,即月息3分。五、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
日常生活过程中,有此朋友总是认为自已被欺骗了,就认为对方是诈骗罪,其实要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必须满足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主要表现如下:1、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2、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3、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的财产4、行为人得到了财产5、被害人得到了财产。 构成以上五个要件外,诈骗罪属于财产类型犯罪,还是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构成诈骗罪
众筹模式的基本规则 在众筹模式下,主要会涉及三方主体,即发起人、支持者和平台。其中发起人是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即资金的需求者,这类人的身份主要有小企业主、艺术家、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支持者是对发起人的创意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这类人的身份主要是城市中的一些白领阶层,他们对于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且有一定的闲置资金;平台是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绝大部分是通过网站的形式,展示
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对涉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的执行是实务中的难点之一。本文以一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为样本进行解读,结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就涉及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执行过程中的五个代表性问题略作分析探讨。鉴于文章篇幅,对案例中涉及的其他问题未予论述,仅就所述问题抛砖引玉。这里,先介绍一下这个案例的基本案情以及裁判情况。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24日,开发区国资
认定非法营运的五个必备证据: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5、行为是有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
认定诈骗罪的五个条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二、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五、金额立案标准在3000元以上。【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1.保障对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城镇就业群体;而新农保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的是城镇非从业居民群体。2.实施强度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是雇主、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基数和比例来缴费的;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强调的是由政府加以引导,政府补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3.缴费标准不同。新农保政策中“有弹性”,这是城镇职工基本养
新农保缴费可以变更档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了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