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1、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看,确立了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应当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和《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3、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验资单位在企业成立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应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高院([1999]执他字第5号)的答复,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根据《执行规定》第82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其他投资人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财产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四、追加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时,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被执行人。
1、执行程序中,只有当申请追加的理由成立时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
法院不愿意追加,可能是不符合条件,是否符合条件可以咨询律师帮忙审查以及代理,这样相对容易些。一般来说包括下面的条件。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
一、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范围内,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在执行阶段可以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最高人
1、执行程序中,只有当申请追加的理由成立时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
1.违法追加被执行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审判和执行程序分工不同,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由审判程序予以确定,执行程序通常不应直接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只能依照执行依据予以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外的,不能变更、追加,否则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虽然是2017年2月最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或者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
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振兴律师团队律师。对于您的问题,我们解答如下: 公司即法人,法人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法人所欠债务当由法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通过了诉讼程序法院在执行时必须执行法人资产。 你所说的“法人”可能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与法人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非合伙人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不能执行)是不能执行法人代表个人财产的。 您的问题我们擅长,因回答
【案情回顾】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下属分公司,甲公司因向张某借款20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被张某起诉,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张某偿还借款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甲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问张某能否申请追加乙公司为被执行人?【律师解答】一、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范畴《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分析:孩子户口可以落在亲戚家吗:孩子户口可以落在亲戚家,属于亲戚投靠的情形,到派出所户籍科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即可。亲属投靠情形: 1、夫妻投靠;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4、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5、其他亲属关系。 办理户口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表上需填写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3)身份证; (4)迁入人
被执行人有社保工资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执行该工资用于归还债权人的欠款。社保工资不是低保,退休人员一般都拿社保退休金工资。除保留其基本生活费外,其余的可以冻结、查封。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看证据了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法律分析: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虚假的理由借钱后,借款人的家人代替借款者还款的,到约定时间要积极返还的,一般是不会构成诈骗的,如果不还款的,就会构成诈骗
你好,有没有对方信息,有的话,可以直接起诉
到交警队处理会被拘留,无证驾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首先,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如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
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配偶一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配偶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如果判决后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让另一方也承担偿还责任?一、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一方债务,债权人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