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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争议并非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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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争议并非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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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故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对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等产生争议的,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才应予受理。

二、相关法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厅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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