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雷某与樊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的商品房一套(全款支付),登记在雷某名下。2016年5月,王某因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与欧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欧某,对此合同,樊某不知情。后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纠纷,雷某以房屋系其与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单独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欧某以房屋登记在雷某名下,不知是雷某与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自己支付了合理对价,已善意取得该房屋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
1.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雷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欧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要求雷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欧某构成善意取得,有权要求雷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欧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要求雷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法律解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知,买卖合同并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本案中,雷某擅自处分其与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权处分,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与欧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该合同有效。
故法院对欧某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可知,本案欧某主张善意取得该房屋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办理过户登记时是善意的,即对雷某无权处分该房屋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
2.支付了合理对价;
3.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是,本案中买卖的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且在纠纷发生时欧某对该房屋是雷某和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知悉。
所以,欧某虽然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是因不具备其他两个要件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故对欧某的第二个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欧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要求雷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并不当然发生物权效力。如果买卖合同因为没有处分权而不能履行的话,第三人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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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样
因农村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为了规避宅基地使用权只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流转的法律规定于是产生了既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又签订了永久租赁合同的情况。当两份合同并存时,如何认定房屋在当事人之间是买卖,还是租赁。1、应当结合租赁合同的内容来判断,考虑租赁合同是否以租赁之名掩盖买卖之实。结合双方的租赁合同内容,双方就房产在以后取得的利益、房屋位置、价款以及其他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样认定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个合同有效,不仅合同主体要适格,而且内容要合法。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上,除依法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无效规定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遵照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分为以下三种: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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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力吗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在村民间自愿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将房屋转让给村外的其他人,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
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房款支付情况的说明:买卖双方房屋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为一万元整。目前买方已支付卖方万元,剩余_万元尾款。原合同约定的房屋存在一万元的按揭贷款。贷款时间于M日,贷款年限为一年,目前已还款一年多,所还贷款中本金为:元整。剩余贷款本金为:元整。2、剩余贷款转作房屋尾款的协议:由于剩余房贷本金与房屋尾款相当,经双方协商同意,买方以卖方的名义继续偿还银行贷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一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二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也就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四,一百四十五,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八,一百四十九,一百五十,一百五十一规定的情形; 三是基层组织如村委会、村党支部的意见。由于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因此,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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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是,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却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没有办理登记的结果只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的该条规定意在保护未违反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