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分析:
原告李梅X;
被告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XX市场监督管理局,XX人民政府XX路街道办事处,XX公安局XX分局XX路派出所;
第三人沈志X,第三人沈X
基本案情:
李梅X、沈志X、沈X于2002年取得本市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为48.51平方米。
2004年3月18日,原XX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居住物业改变使用性质许可证》,载明“申请人李梅X,同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
之后,该局未再向李梅X核发新的许可证。李梅X以涉案房屋为经营场所,获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上海市XX区XX理发店,并将房屋门面的窗改门。
至案发时,涉案房屋一直作为经营使用。
2017年,XX城管局、XX房管局、XX市监局、XX消防支队、XX路派出所发布联合告知书,称开展对于沿街存在的“五违”综合整治行动。
6月8日,XX房管局向区各街道(镇)出具答复,其中载明“区房管局是唯一有权对沿街居住房屋批准居改非的审批机关。2018年4月10日,XX城管局在李梅X没有自行整改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了砌墙封门的整治行为,将涉案房屋恢复至原始状态。
争议焦点:
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否适格;
二、涉案房屋是否应予整治;
三、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院观点: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针对涉案房屋实施的砌墙封门整治行为。现XX城管局确认由其实施被诉行政行为,因此XX城管局的被告主体资格及职权依据均可以确定;
其次,李梅X提供的告知书用以证明XX房管局、XX市监局、XX街道办、XX路派出所为共同行为主体。现从告知书的内容来看,仅责令无照经营户立即进行整改,未按期自行整改的,则将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该告知书仅起到宣示告知作用,单凭上述文书不能证明除XX城管局以外的其余行政机关亦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房屋原使用性质为居住,原XX房屋土地管理局曾经李梅X申请审批同意改变使用性质为非居住,但同时也明确许可期限为两年,至许可期限届满后李梅X未再进行审批或延期。
其次,作为原审批机关XX房管局也已发函明确:凡是历史上经房管局批准但是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居改非,期满后一律恢复居住性质,破墙开店的一律封闭,恢复房屋原状,即改门为窗。
关于争议焦点三,XX城管局无证据证明在其实施被诉行政行为前依法听取李梅X的陈述申辩,又未履行催告等法定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
但基于涉案房屋确实存在居改非期限届满后外墙未恢复原状的情形,XX城管局已经整治恢复至原状,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违法。
判决结果:
确认XX城管局对本市玉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实施的整治行为违法。
律师评析:
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城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行政管理职权。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及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本案中李梅X自居改非许可到期后一直将涉案房屋作经营使用,并未恢复至原状,不仅不符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也与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禁止破坏房屋外貌”的规定相悖。
城管局基于此对涉案房屋实施恢复原状的整治行为,亦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执法条例、管理规定等对执法程序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依法进行。
本案中,作为行为主体的XX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虽然出具了联合告知书,但该联合告知书仅明确在此次“五违四必”综合整治行动中,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工作,因此该告知书仅起到一种宣示作用,并不能替代法定程序上的行政文书,联合告知书未列明违法行为人和房屋地址,无具体违法事实的认定,也未告知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此情形下迳行实施整治行为,未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五违四必的内容如下:1、五违是指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排污和违法居住。2、四必是指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按我国法律可知,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一)责令停止建设、罚款、责令恢复原状;(二)罚款数额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计算基数、增加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
对不法侵害即时进行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互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互殴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被扩大化,因此限缩了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成立范围,这是有所不妥的。例如,在“周巧瑜故意伤害案”中,互殴的认定就直接关系到对案件的定性。关于“周巧瑜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4日21时许,周巧瑜和丈夫张某途经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村口红绿灯处,因被害人朱某(男,殁年27岁)的朋友段某驾
你好,建议咨询相关监管单位了解政策。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
政审主要是审查直系亲属,然后公安部门会核对,通常要求填报于联系非常密切的亲属。对于旁系血亲,公安部门一般不做要求,因此对于隐瞒旁系血亲不会影响政审的结果,但是不建议隐瞒,实事求是即可。《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对逮捕是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
露天矿爆破的安全技术是爆破工程设计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既要确定对人员的安全要求,还要确定对附近构筑物的安全要求。爆破所导致的危害主要有飞石、爆破地震效应和空气冲击波。人员、设备、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主要根据爆破方法、规模、地形和地物特征、有关的保护设施等因素确定矿山爆破危险区边界。通常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1)破碎大块矿岩(二次破碎):裸露药包爆破法:400米;浅眼爆破法:300米;2)浅眼爆破:2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哈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登记时全体认缴的金额;2、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若发起设立的,为登记时全体认购的金额,募集的,为实收股本总额;3、公司法中对注册资金的其他规定。4、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
一、民事诉讼中对原告可缺席判决的情形1、民事诉讼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什么是缺席审判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
对动物不能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防卫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应当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对单纯的动物袭击,所实施的反击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0-09-01 颁布日期:198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领失业金不会影响退休。领取失业金的待遇,跟今后退休金的待遇是没有任何的关系的。所以说领取失业金的待遇不会影响退休金的待遇,因为失业金的待遇是通过失业保险来领取的,只要是你符合条件,那么都可以去申请这个失业金的待遇
您好,请问具体什么情况呢?建议您详细的描述一下。2
你好 到底什么情况 详细说下
判断某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据的是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根据这一规定 “未批先建”既包括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的危害:建设项目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无法对项目建设是否符
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在x市x区x办事处x社区x庄拥有一处房屋。案涉房屋在x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x号《广场及周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摘要)》项目的征收范围内。2019年1月15日,对案涉房屋被拆除。二、原告观点2017年,x市x区为建设x市高铁西站,将原告所有的位于x区x办事处x社区x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被告未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原告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就强行组织人员将原告所有的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