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加装电梯影响采光,低层业主不满补偿方案,三番四次阻挠施
工后被施工单位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住建部门对涉案住宅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意加装电梯。
钟阿姨为低层业主之一,其与女儿刘女士认为,电梯加装工程影响其
采光,高层业主并未与其协商好补偿方案,遂采取多种方式阻挠加装电梯,
亦与高层业主发生多次诉讼。
2021年3月,业主张先生受多数住户委托,与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
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包加装电梯井道工程。施工期间,钟阿姨
曾多次在施工现场甚至站在挖掘机旁阻挠施工,影响某公司施工进度。
2021年8月,某公司将钟阿姨、刘女士诉至法院,主张其二人阻挠施
工,导致至今未能完工,请求法院判令钟阿姨、刘女士不得对电梯施工进
行阻挠和破坏,并以每天3000元的标准赔偿该司自2021年6月29日起
至二人停止阻挠施工之日止的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钟阿姨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
破坏,并向某公司支付3600元,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钟阿姨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琦铭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最大的难点在于高低层业主的意见难以调和,矛
盾较大。在加装电梯方案的设计过程中,高低层业主可在充分协商后确定,
尽可能从技术方面减少或避免对低层业主的影响。在加装电梯方案的公示
审批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在法定的批前公示时
间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主张,从而实质性解决加装电梯方案争议。在加
装电梯方案无法从技术手段上避免影响且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低层业
主此时应当通过协商补偿或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不应采取粗暴干涉甚至
置自己于危险境地的手段阻却施工。
法官提醒,对于老旧房屋加装电梯导致的相邻业主之间产生的利益失
衡,双方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相互沟通和协调。低层住户应体谅高层
住户对于加装电梯的迫切需求,配合加装电梯工程施工。高层住户也应理
解因加装电梯导致低层住户房产价值相对贬损以及对通风、采光、隐私等
居住环境的影响,给予低层住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此才能真正保证加装
电梯工程的顺利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
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
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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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由专业电梯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电梯损坏时,物业有义务通知维修人员及时维修。如果物业长期不能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给业主带来不便,业主可以找房管部门物业科投诉,向技术监督局特种部门投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
如果是旧楼加装电梯这类事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通常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般只能维持原状。如果非要闹到法院,无论同意或反对加装电梯的理由是什么,也无论理由有对么充分,法院也是尽量用调解处理,如果最后非要判决,也是判保持原状,也就是不得加装电梯。所以,对于旧楼加装电梯,根本就不存在申诉的申诉率高低问题。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提出咨询的问题,你的情况相当复杂,需要进一步确定相关证据材料以认定主张相关的基本事实,诉讼处理,或处理方能权利最大化。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
【法律意见】强拆肯定是不可以的,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
部队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有补贴。对于加装电梯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对经批准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六层及六层以上住宅补贴10万元/台、五层住宅补贴9万元/台、四层及以下住宅补贴8万元/台。
共有人擅卖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另一方可以收回房权。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产买卖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
车位被占可以叫交警拖车。已经购买车位的,在发现车位占用时,应先联系车主让其挪车,如果协商未果,可以联系小区物业等管理人员协商解决。如果一段时间内实在联系不上违停车主,当事人可以打交警电话122或报警电话110,由警方通知车主前来将车辆开走,也可以向该车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可以起诉的,只不过在借款返还上需要扣除利息后再返还对应的本金。满意请按采纳。
八米,可以通过。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75%;房屋层数不超过2层(含2层);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不得超过7.2米,屋脊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不得超过8米。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不得影响他人房屋安全。一般需要四邻签字。但不是必须签字。四邻签字后的处理:进行住宅建设的申请人需到村民委员会领取《村民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报
通常出现逾期不还款的情况,我们的主要维权方式有:1.积极与对方协商,催促其履行债务;2.凭证据和对方信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3,凭证据和对方信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自然人间借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可以。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单位不给转正定级表并不违法。没有法律规定单位必须办理转正定级,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不约定试用期的,从用工之日起已经转正;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满,继续用工视为已经转正,享有正式期的权利。因此,单位不给转正定级表并不违法,投诉、申请仲裁、起诉虽然都是劳动者的权利,但不被支持。当前,大学生转正定级确定身份制度已经废止,转正定级表、档案行政(工资)介绍信、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也不再作为流动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可能会有滞纳金。在实践中,物业不会因业主拖欠物业费,就立即对业主提起诉讼,一般会经过以下几步,才会考虑诉讼:1、如果业主拖欠物业费,那么物业发现后通常会及时催交;2、如业主再次未在合理时间内缴交的,物业可能会通知业主委员会协助催收;3、如业主依然没有在合理时间内缴交的,物业才会考虑通过诉讼收取物业费及索取赔偿。
你好,要看具体情况,一般女方执意要离婚的,要积极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起诉到法院判决离婚就可以。
【法律意见】不可以的。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可能被课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接受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3、如果企业涉及诉讼事项,对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法院的文书也将送达住所地址,如果因为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法院文书失去出庭辩护机会,经由法庭缺席判决可
可以的你好!我和我男朋友谈恋爱半年,他一开始从我这骗我借他钱,各种理由借钱,其实是拿去还赌债,我以为他能改了,经过这么多的事情,他却一直在赌,我完全不知情,我越陷越深,在一起这半年里,我为他欠了十几万贷款,他爹妈借了近20万帮他还债,他还偷偷把我车拿去抵押了,前几天他用我账户套现,好像又拿去赌了。请问下,如果我去告他诈骗,把我个人财产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去抵押,成立判刑,钱他拿不出来还我怎么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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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可以由相关业主牵头自行办理手续,此外对于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相关业主还可以共同委托物业企业办理。对于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相关业主可共同委托居委会协调相关事项,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住一楼需交电梯费。小区电梯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不具备产权,仅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业主对公共电梯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交纳电梯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