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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实务: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法院会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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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实务: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法院会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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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一般作为原告的出借人都会出具借条、转账凭证等作为证据,证明确实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且被告并未偿还欠款。

一般作为被告的借款人可能会提出已经偿还借款,并且出示收据等证据证明,那么这个时候,这个案件会是什么走向呢?

这种情况,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法院会要求被告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那么此时若借款人能够提供收据、转账凭证等证据的,法院一般会认定被告确实已经偿还借款,但如果此时被告无法提出完整证据,法院一般会认定被告证据不足,判决其败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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