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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大幅度降低 ,告别24%和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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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大幅度降低 ,告别24%和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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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现行的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法律依据,来源于2015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前司法解释把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为“两线三区”,即第一根线也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

在24%以下即是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区,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司法审判,是必要给予法律保护的。

第二根线是年利率36%。超过36%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个区域即为无效区。当事人若约定高于36%的年利率,法律将不保护这部分利率。

如果债务人自愿给付了无效区的利息,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回这部分利息,法院会给予支持。

第一根线与第二根之间的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这一段区间,叫做自然债务区,也可简单概括为“可还可不还,还了也白还”的利率区间。

       在当前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范“套路贷”等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最高法院今年早些时候发布的司法解释制定计划,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已经纳入计划,修订成果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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