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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保护新规则(2021年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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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保护新规则(2021年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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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修改重点一: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前后有别;

修改重点二:删除了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条。

关于利率部分。

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不明的:

(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

(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约定借期利息

最高限额: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原规定,最高不超过24%。

 

逾期利率的计算

1.有约定。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修订)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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