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收集了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各地追究失信被执行人拒执罪的相关指导意见,点击任何一个标题均可进入原文,建议果断收藏!!!
第一部分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8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法释〔2013〕20号
第二部分 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2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7〕14号
第三部分 关于财产处置的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15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6〕6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4〕13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6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18号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6号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法释[2005]14号]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1号)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4号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3号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8号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9]6号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13号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法发[2017]6号
第四部分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措施的司法解释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 法释〔2017〕7号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3〕17号 已被修订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 法释〔2015〕17号
23.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7]公发16号24.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1998]56号
25.四十四各国家部委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41号
第五部分 涉仲裁机构的司法解释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 “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8〕10号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8〕10号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5号
第六部分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司法解释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1号第七部分 案外人异议与复议的司法解释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0号
第八部分 其他相关司法解释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公告 [法释[2000]第3号] . 法释〔2000〕3号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法释〔2015〕14号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法释〔2015〕13号
3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4号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8〕17号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第九部分 终极措施--追究刑责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16号
39.山东: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切实履行义务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通告
40.江苏:最新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若干问题的通知
41.北京市: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
42..浙江省: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43.辽宁省: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44.安徽省: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5.陕西省: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46.福建省: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7.重庆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48.天津高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
(法释〔2020〕21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商事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时有当事人变卖、转移、隐匿财产使得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无法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及时有效地启动仲裁财产保全措施,对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对从源头避免“仲裁白条”、缓解执行难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对于仲裁保全程序的理解、审查和衔接不尽相同,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上进行深入研究。 一、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和流程 仲裁财产保全的启动。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中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这一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被并且人提供充分担保,法院应当解除并且。充分担保的意思是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如果是10万元,被保全人向法院交了10万元现金,法院就应当解除保全。二是争议标的的财产
起诉买车人卖车人及司机吗,如果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执行卖车人的财产
1、申请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 2、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3、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4、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丈夫欠债妻子名下的财产不会被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妻子也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则名下财产可能会被强制执行。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
1、民事开庭后三个月以内、或者是六个月以内就会下发判决书。2、如果是按简易程序审理,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判决。3、如果按普通程序审理,立案后六个月以内判决。
一、丈夫欠债妻子名下财产会被强制执行吗1、丈夫欠债妻子名下的财产一般不会被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妻子名下的财产可能也会别强制执行,因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责任。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
不交物业费,法院强制执行可能会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
笔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及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如下总结: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酬、咨询费、房屋租金等收入。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4、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5、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基金、债券、应收帐款等财产。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或强制履行特定的
夫妻的共同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此时有的法院会要求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或者按照诉讼的要求处理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宜。如果追加上了夫妻另一方为债务人,那必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受偿。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属于夫妻
1、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是裁判文书生效后6个月之内。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民事诉讼程序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每个阶段又由于情形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合理期间。这些规定是判断法
没有财产的中止执行,等其有财产的时候再执行。并不是就不执行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8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财产申报后还会被执行。财产申报的规定:1、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是法院下发的,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表格;2、被执行人应当认真填写并提交给法院,如果不申报、虚假申报,法院将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主要有以下程序:1、申请;2、法院受理;3、申请复议;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5、采取强制措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施行细则》第四条,本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款所称
1、冻结存款、汇款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如下:(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