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这一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被并且人提供充分担保,法院应当解除并且。
充分担保的意思是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如果是10万元,被保全人向法院交了10万元现金,法院就应当解除保全。二是争议标的的财产如果解除保全,必须经过申请人同意。
比如一起“一房两卖”纠纷中,保全的是房屋。如果被保全人想解除保全,即使提供了与房屋价值相当的现金,也必须经过申请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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