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一个案件,貌似很简单的交通肇事罪。
庭审过程中,我提出了对案件的十多点无法解释的疑问。其中最关键的有两点:
其一,事故就发生在交警部门的监控之下,但是监控视频并没有被及时全面的固定下来,导致事故现场无法被还原。
而侦查机关却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声称有警员全程认真的观看了监控录像,事故受害人是在头天晚上的十点多走到事发路段,自行横躺在机动车道内,而所谓的肇事者在第2天凌晨1:40左右与受害人发生碰撞,此外,再无其它车辆与受害人发生过接触。
但是,并无其他的证据与该说明相印证。如此的话,问题就比较大了,仅有一个真实性,合法性都存疑的情况说明,怎么能够确定在1:40之前的两三个小时之内,绝对没有其他任何一辆车曾与受害人接触呢?
其二,鉴定部门并没有对事故受害人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原因是侦查机关并没有就死亡时间进行委托。
那么问题来了,没有做死亡时间的鉴定,怎么确定肇事者?又怎么能够不让人怀疑,受害者有可能在1:40之前就已经死亡了呢?
02
于是,我们对案件的定罪提出了质疑:既然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受害人有可能在其他的时间,死于其他的原因,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宣告当事人无罪。
但是控方却认为,我们的怀疑已经超出了“合理怀疑”的范围。
如果这种怀疑还不是合理怀疑,究竟什么程度的问题才叫合理怀疑?
应该提取的关键视频不提取,必须做的死亡时间鉴定没有做,说实在的,这叫想不怀疑都做不到啊。
03
前两年,办理过一起29公斤的贩运毒品二审案件。
一审结果是一死、一死缓、一无期,共计三人,三种结果。
二审过程中,如果想要有所改变,必须突破定势思维,改变办案思路,从之前没人发现的角度找办法。
经过认真研究,总算从一个最细微的地方,找到了一个最关键的漏洞——毒品的提取程序有问题。
毒品案件中最重要的突破点就是同一性。
就是说涉案毒品,从发现,提取,扣押,保存,交接,鉴定等一系列的程序,必须环环相扣,不能有掉链子的环节。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案发现场的毒品与最终被鉴定的毒品具备同一性,是同一批货。
而具体到刚才所说的贩运毒品案,其实其中有诸多疑点,但是最关键的有两个程序方面的问题:
其一,派出所警员去现场搜查时,出示的搜查证所盖印章并非公安局印章,而是当地派出所的印章。
其二,现场查获的14包毒品,当场没有作扣押手续,更没有做扣押笔录,当时只是很随便的将14包毒品扔在派出所警员所开的面包车后备箱内。
在第2天上午9:00多时,方才想起要做扣押手续的问题。
第2天所做扣押手续的这些毒品,是不是当时现场查获的毒品,已经是一个极大的问题,因为已经无法证明,在过去的6、7个小时内,有没有被调包的可能。
当然后续根据扣押笔录显示的毒品所进行的毒品含量的鉴定意见,就不能在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证据的来源很有可能已被污染。
而现有的法律规定,缺乏毒品含量鉴定意见的毒品案件,是不可以判决被告人死刑的。
而案件最后结果是,二审改判第一被告死刑缓期执行。
感谢公正无私的高院法官,抢下留人,毕竟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04
上述毒品案件二审庭审过程中,出庭检察员也认为我们的怀疑超出了合理怀疑的范围,理由是:我们国家的警员都公正无私,一定会秉公执法,绝不会无中生有的陷害他人。
这应该是人性本善思想的最佳佐证吧?
但是,恰恰是在这种人性本善思想笼罩下的华夏大地上,曾经出现了聂树斌、念斌、马廷新、张辉张高发、佘祥林、赵作海……
但愿,这类人间惨剧在今后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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