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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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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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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4年10月21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白色桑塔纳小型轿车(无号牌)由东向西行驶至庞安路魏石路交叉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宁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无号牌,旁边乘坐其妻张某某)后部相撞,致使张某某被甩出车下倒地,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逃逸,宁某某即下车救助张某某,适有李某驾驶一辆机动车由东向西驶来,将宁某某及倒地的张某某撞出、碾压,该肇事车辆逃逸。

后被害人宁某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宁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杨某对第一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对第二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检察院以杨某涉嫌交通事故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杨某委托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刘纯清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要旨]

本案中,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是毫无疑问的,我所刘纯清律师在认真分析案情会见当事人之后,认为应该从第二起事故与杨某的肇事及逃逸行为有无法律因果关系来作为案件辩护的切入点,举证论证杨某对的交通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对被害人宁某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杨某的逃逸行为与张某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案件分析]  行为人杨某造成第一起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害人张某某撞到使其置于危险境地,根据案发时间、地点,结合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倒在机动车道上的张某某被另外一辆机动车碾压,并不能中断杨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张某某因第二起交通事故死亡,前行为人杨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但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

宁某某在下车救援其妻张某某时因第二起交通事故而死亡的,杨某的肇事与逃逸行为和宁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害人宁某某因救助张某某被另一辆机动车撞击致死,杨某的肇事行为与宁某某的死亡结果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杨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以及逃逸行为与宁某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张某某的死亡系杨某交通肇事行为引起,但其逃逸行为与张某某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

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提示:交通肇事罪是一项过失犯罪,对当事人的心态确定为过于自信的犯罪和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交通肇事,所以对犯罪人的处罚比较轻。

因为犯罪并不是当事人的恶意,而仅仅是当事人的一种过失,在结合了犯罪人在犯罪后心态给予放宽的处罚也是体现法的公平正义以及法本身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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